没有农村户口可以在农村盖房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3 14:25:08 354 人看过

没有农村户口不能在农村盖房,即便是有农村户口,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农村盖房。建房就需要土地,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在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一、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1、申请的主体为农村的户。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但在形式上采取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的方式。与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类似,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主体亦要求以户为单位,而非以农村村民个人的名义申请。

2、建设住宅应符合要求。宅基地的面积除了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外,农村村民建设的住宅也符合相关的规定要求。比如,建设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了保护耕地红线,要求建设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再比如,在申请审批程序上,建设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形,则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符合规划和特定用途的土地交由单位或个人,用于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符合以下特殊要件:

1、出让土地应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即只有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土地才能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在设立程序上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即权利设立必须体现土地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思。

4、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农村户口生三胎报销吗

农村户口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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