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准确理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与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一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对适用案件的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限定。
二是准确理解“认罪”。根据《试点办法》,“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具体可以根据刑法中关于自首、坦白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来把握。而何为“如实供述”,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可以参照把握。
三是准确理解“认罚”。根据《试点办法》,“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即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认罚”直接体现了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以往我们办理刑事案件对“认罪”关注较多,对“认罚”关注相对较少,而随着改革试点的推进,“认罚”就成为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认罪”不“认罚”,或者表面上“认罚”,背地里却串供、毁灭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是准确理解“从宽”。实体从宽是对认罪认罚的激励,也是这一制度的重要价值。对“从宽”,一定要全面理解。
“从宽”首先是指依法从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从宽情节的把握可以依照刑法、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坦白、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怎么从宽、从宽的幅度。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同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一样,都是“可以”从宽,这里的“可以”暗含了从宽的导向性,即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没有特殊理由的,都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从宽处罚。特别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不会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应当考虑从宽。再次,“从宽”是指不能一味从宽。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从严和一味从宽两种偏差,避免案件处理显失公平。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严惩的要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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