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和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9:15:20 223 人看过

一、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42条将承运人定义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第42条将托运人定义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以及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承揽合同

依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负有将货物从一国特定港口运至另一国特定港口的义务,在运输业务完成后,有收受报酬的权利。就货物的托运人而言,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要求承运人完成运输为目的,而非要求其提供劳务,因而具有承揽合同的特征。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双方有偿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均负有义务、享有权利,即托运人或承租人应支付运费,而承运人或船舶所有人应履行其约定的运输义务。

(三)运输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要式合同

在班轮运输或件杂货运输的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需要签订特定形式的运输合同,但承运人应签发提单作为合同的证明。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

托运人和承运人就货物及海上运输条款达成一致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海上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依船舶所载货物的特点,可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大宗货运输合同;依船舶营运的的方式,又可分为定期定航线的班轮运输合同和不定期不定航线的租船运输合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

(一)班轮运输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和固定的运费将众多托运人的件杂货运至目的地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或零担运输合同。

此类合同一般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或与提单类似的文件作为证明,当事人无需单独制定海上运输合同。但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希望有单独运输合同的,运输合同可于提单外单独签订。

(二)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主要用于不定期船运输。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而由托运人(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以多式联运单证为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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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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