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50:36 203 人看过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何规定p>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法》规定,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明确规定,一个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批准。这一规定不仅针对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也针对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显然,这种比国内企业更为严格的做法,旨在保持更强的人文合作因素,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稳定运行。此外,《合资企业法》和《合资企业法》对不同意转让给第三方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权也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法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另有规定的,应当修改《合资经营企业法》,按照“本规定适用”的规定,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转让外资股权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p>首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原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就像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必须经法律批准一样。这仍然是政府监管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渠道。审批的意义不仅在于程序上,更在于审查外资股转让实质内容的合法性。因为外资股权转让也会涉及到本文所描述的许多内容。二是股权转让获批后,工商变更登记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必须征得合营另一方的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也就是说,外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批准和工商登记。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理论上众说纷纭,但在实践中,现行法律仍应遵循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条件不得比另一方更为有利。这是一种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的因素和保护合资企业相对股东权利的制度设计。它也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人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无疑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合同的规定。否则,其股权将受到相应限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规定》,在外商投资到位前,外商不得将未交付部分的股权质押;出质后,未经出质投资人和企业其他投资人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同时,境外投资者在质押其股权时也须经原政府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其股权不得质押

后部分转让境外股权,外资比例不低于25%

国家一般要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比例不低于25%,也就是说,法律法规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审批、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税务管理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设立因并购而占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法律法规不允许现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其股权减持至25%以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动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商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中国投资者,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动,不得使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能通过股权转让使自己的股权比例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股权比例仍高于25%。虽然这一规定在理论上没有太多依据,也有与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嫌疑,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的通知》的规定,该规定在修改前仍然有效,外商转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必须缴足一年的股款,方可依法转让;外商转让的国有股、法人股仍为非流通股的,不得在交易所上市。同时,《关于上市公司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持有B股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取得外经贸部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申请方案,并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一年以上

(2)该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原股东必须继续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一年以上。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转让外资股必须符合上述规定

根据《关于设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暂行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其外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并须经原政府审批部门批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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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3日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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