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票据的保证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20:42:32 341 人看过

一、票据保证及其法律特征

票据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发行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名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该票据债务的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票据保证之债具有与一般民事保证之债不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票据保证债务具有独立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票据保证债务相对于被保证债务独立,即票据保证债务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由于欠缺实质要件而归于无效时,导致票据保证债务无效。另一方面,票据保护债务的时效期间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的时效期间相同,但彼此独立存在,后手权利人对被保证票据债务人的追索,不会当然引起对票据保证人的追索效力;反之亦然。

第二,票据保证之债具有无因性。票据关系人之间存在双重债的关系,一层是基础之债属于民法中的给付之债,另一层为票据之债。票据保证只是对票据债务的履行向后手提供担保,而不是对另一层基础之债向后手提供担保。无论基础之债是否有效存在或变更,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保证债务一经有效完成,票据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义务。

第三,票据保证之债与被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的主从关系。在一般的民事保证中,保证之债与被保证债务属于完全的主从关系。而票据保证债务与票据债务之间具有相对的主从关系。

第四,票据保证是单方要式行为。票据保证仅凭保证人在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及签章,从而承担保证责任,无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

二、票据保证的法律效力

票据保证的基本效力是担保被保证的票据债务的履行,这是与一般的民事保证所共同具有的。除此之外,作为一种特殊之债,票据法还规定票据保证具有一些特殊的效力:

第一,票据保证债务具有不可分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之债不能设定物的担保以及现金担保。

第二,票据保证债务与被保证债务具有同一性。在票据保证中,票据保证人仅对被保证人的票据债务进行担保,而对被保证人的基础之债不承担担保,并且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与被保证人的票据债务完全相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2: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证责任相关文章
  • 简述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汇票、本票、支票同属狭义的票据范畴,其构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具有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这些流通证券的基本条件,都是可以转让的流通工具。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2)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签发支票;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不必先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人,不存在所谓的资金关系。(3)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4)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支票一般为即期无需承兑,本票也无需承兑。(5)汇票的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若另有承兑人,由承兑人担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担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负付款责任。(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
    2023-04-21
    306人看过
  • 票据保证无效,票据保证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保证无效如果与担保人过错有关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第六十一条票据保证无效的,票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票据权利的瑕疵一、签章瑕疵签章是指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如,法人签章为“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1)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3)没有代理权而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由签
    2023-06-20
    262人看过
  • 简述连带责任的承担原则?
    连带责任的原则是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一、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何追偿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如下追偿: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连带债务后,如果其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则连带责任人依法可以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进行追偿。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追偿程序主要有两种:1.未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直接依据合同协议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2.经法院审判的案件,连带责任人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明确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如判决文书没有明确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则需另行起诉行使追偿权。二
    2023-08-16
    197人看过
  • 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与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按照中国票据法的规定,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法理论将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区分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持有票据者,通常称之为票据权利人,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票据义务的人,通常称之为票据债务人。因此,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一般法上的民事责任,从广义上讲,应包括所有的民商法上的民事责任形式,故应当涵盖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的内容。但专业律师在本文中使用此概念,仅将其限。建立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一)有利于对权利人的票据权利或利益进行充分的救济(二)能够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人,防止票据违法行为地发生(三)有利于实现国内票据法同国际票据立法地接轨如前所述,各国票据立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通常对票据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作具体规定,但是关于票据民事责任制度多规定得较完整。完善中国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实
    2023-06-06
    324人看过
  • 交强险责任限额简述
    1、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2、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如何确定的?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是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强险实行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
    2023-05-03
    406人看过
  •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怎么承担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种类也是相同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时,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持票人先向被保证人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因此,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切实保障持票人能够实现其票据权利。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中保证人责任的差别介绍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就一般保证债务来说,与被保证债务之间,存在着履行上的顺位,即要求被保证债务人先行履行,而在被保证债务人不能履
    2023-03-16
    237人看过
  • 简述股东出资责任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一、股东如何才能不承担刑事责任股东履行义务就不需承担刑事责任。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
    2023-06-20
    86人看过
  • 简述国家赔偿责任性质
    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指国家赔偿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区别的根本特性。在国家赔偿中,由于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往往不一致,而且国家与机关公务人员的联系程度有所区别,加之各国立法及判例制度的差异,学者们对各国国家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大相径庭。有的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自己直接责任,有的则认为是国家代替公务员承担的间接责任,也有人折衷两种意见,认为国家一般情况下承担自己的直接责任,只有在公务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情况下才承担代位责任。此外还有合并责任说,中间责任说等论点。各种见解虽然有较大分歧,但主要争论的焦点,不外乎两种:自己责任说和代位责任说。一、坚持国家自己责任说(一)国家赔偿责任依法确定。随着早期国家豁免、全权免责理论的衰退,即在19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形成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规则理论的兴起,许多国家分别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并立法加以确定。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
    2023-04-24
    272人看过
  • 民法典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一、民法典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一)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合同义务又称为合同债务,它和违约责任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无债务则无责任,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后果。责任的实现并不以违约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不论违约者是否愿意,均不影响债务的实现。可见责任体现了强烈的国家强制性。正是由于责任制度的存在,才能有效地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给予债权人充分的补救。(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如前所述,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乙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尚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该标的物被丙损毁,致使甲不能向乙交付该标的物,甲仍然应当向
    2023-05-06
    249人看过
  • 票据保证人的义务及责任范围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有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缺乏票据记录而无效的除外;2、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未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要求付款,保证人应当全额付款。同一责任所表明的,是在责任的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内容上的一致性。票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对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都有明确规定,《日本票据法》第32条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日内瓦统一保证人、本票法》第32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50条、第51条和第81条分别就汇票和本票保证人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责任在性质上完全相同,负有完全相同的票据责任。保证人的票据责任取决于被保证人的责任地位。当保证人为承兑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即处
    2023-07-07
    332人看过
  • 试简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一、试简述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二、提起共同侵权行为诉讼(一)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3-04-12
    411人看过
  • 描述保证人责任的方法
    保证人没有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的问题。只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责任划分。1、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保证合同自然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有效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无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两种情况: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二是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两种情况都是有主债权人参与的情况下发生的,保证合同是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在债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同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
    2023-07-06
    356人看过
  • 简述股票上市的程序
    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1、股票上市申请。上市申请。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完毕,召开股东大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2、审查批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3、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申请书;(2)公司登记文件;(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
    2023-08-12
    356人看过
  • 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票据保证人的权利是什么?
    一、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为: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究竟为何种义务,需要依被保证人所承担的义务来确定。因而,保证人的责任,也就与被保证人的责任完全一致,这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责任的同一性。2.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票据保证行为不仅是一种保证行为,而且是一种票据行为。因而,从保证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从属性,作为保证债务,从属于被保证债务,所发生的责任是从属性责任;而从票据行为的角度来说,票据保证有独立性,作为票据保证债务,又相对独立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基于这一点,也可以说,在票据保证上,保证人的责任是独立责任。3.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与被保证人的责任不仅是同一责任,而且是连带责
    2023-06-06
    113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采取保证的这种担保方式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在贷款时,既... 更多>

    #保证责任
    相关咨询
    • 简述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如何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1-02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连带保证的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6个月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票据保证人对票据付款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06
      票据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那么,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 (1)保证人的责
    • 简述简单的英美法证据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1、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2、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1、相关性。英美法系上的相关性,又叫关联性,是指证据必然与待证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称关联
    • 简述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区别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18
      连带债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
    • 简述刑事责任的功能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3
      一、剥夺功能。针对犯罪人而言,对犯罪人权利与利益予以剥夺。二、改造功能。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三、感化功能。通过负刑事责任,对犯罪人的思想所产生的触动和教育作用。四、教育功能。一是对犯罪人本人,二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五、威慑功能。对犯罪人的威吓遏制作用。六、安抚功能。指对受害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安慰、抚慰和补偿。七、鼓励功能。只对犯罪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