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16:51:27 404 人看过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11: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机动车登记相关文章
  • 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4月5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修正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一)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证据保全;(二)国有资产的转让协议,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委托协议;(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应当报废的奖券、彩票;(四)法律、法
    2023-06-06
    168人看过
  • 怎么修改机动车登记联系方式
    一、车辆有那些登记表内容车辆管理机构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登记证书内容:(1)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2)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3)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4)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5)机动车的使用性质;(6)机动车获得方式;二、怎么修改机动车登记联系方式1、下载交管12123app,点击【我的】,进入我的个人中心2、点击【我的信息】,选择手机号码更改,验证原手机3、验证新的手机即可交管12123是一款手机APP,该平台开通后,群众实名注册开通账号后,可享受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的驾考和车检预约、办牌办证、违法处理和罚款缴纳、出行信息、信息查询、告知提示、信息公开、重点对象管理、交通安全宣传、业务咨询等10大类130余项服务。三、怎样变
    2023-05-09
    81人看过
  • 公安部关于水弹枪的规定
    与枪结构相似的十五厘米穿过纸是违法的枪,水弹不达到这种攻击力是不违法的。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枪弹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详细说明了枪的认定(1)制式枪、弹药,无论能否完成发射动作,都被认定为枪、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可以填充制式弹药,但由于个别部件和锈蚀不足,无法完成发射,可以添加相关部件或除锈后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被认定为枪。(3)对无法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根据《枪伤力法庭科学鉴定判定证据》(GA/T718-2007)的规定,发射弹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全部认定为枪。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参与期货经纪活动的通知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文号:公传〔1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最近,据有关方面反映,在国家试点开办的一些期货市场中,有些期货经纪公司打着公安机关的旗号从事经纪活动,也有少数公
    2023-08-18
    55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一、废止下列规章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
    2023-06-10
    104人看过
  • 连云港机动车登记规定
    法律综合知识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
    2023-11-28
    419人看过
  • 哈尔滨机动车登记规定
    法律综合知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
    2023-12-13
    86人看过
  • 机动车登记规定 居住证
    车辆上户需要当地居住证吗需要,如果是在户籍所在地上牌是不需要暂住证的。如果不是在户籍所在地上牌。需要提供当地的暂住证,且要保证暂住证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
    2023-03-08
    473人看过
  • 银川市机动车登记规定
    法律综合知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
    2023-11-18
    156人看过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3-06-09
    353人看过
  •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修改决定交通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四、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五、新增第二十五条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根据
    2023-04-23
    307人看过
  •  吸毒者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毒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然而,吸毒人员如果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则不予处罚。如果被发现吸毒,将会受到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应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如果被发现吸毒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吸 毒 者 主 动 接 受 戒 毒 治 疗 如 何 罚 款吸毒者主动接受戒毒治疗如何罚款的法律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可
    2023-09-07
    188人看过
  •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公
    2023-06-23
    299人看过
  • 机动车过户登记的法律规定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来历凭证;(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五)《机动车行驶证》;(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一、私自卖别人车怎么判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私自出售别人的车辆一般是会构成犯罪的,如果是借了别人的车出售的,会构成侵占罪,如果是盗窃车辆后出售的,会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2023-03-27
    384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将《规定》(一)第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审[2008]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以下简称“规定(二)”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4.《规定(二)》第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5.《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6.《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将第(2)条修改为“第80条”7.在第23条第2款和第3款中,将“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8.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发审[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款,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有关
    2023-05-07
    425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机动车登记指对机动车辆的产权和机件设备所进行的登记。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更多>

    #机动车登记
    相关咨询
    • 法院判决的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6
      1、《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
    • 公安部关于盗窃机动车立案侦查的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18
      1、对于盗窃机动车的相关案件,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2、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3、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关于成都机动车注册登记依据的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1-10-29
      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un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n/V1、15、0/static/helpMain/help-qa-fun2、html《机动车登记条例》参考来源:https:/static.122、gov.c
    •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3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
    • 成都关于机动车颜色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2-01
      一、办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条一、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