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04:56 377 人看过

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州(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政府有关司局企业集团,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昆明商业银行,昆明**信用社:

原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印发并实施了《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计提支付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管理手册的通知》《企业工资总额提取与支付办法》(运劳[1996]220号),对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对企业薪酬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需要,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调研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企业劳动力成本预测和预警系统等宏观政策。要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劳动力成本,在企业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收入。2004年起,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发布和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和企业工资调整计划,对各类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度,《企业工资提取与支付管理手册》不再使用。相反,企业将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记录表”并发送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记录。备案表同时报送开户银行备案,作为企业提取现金工资的依据

其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管理、不重点、不漏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企业工资总额的备案管理;地、州、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行制定工资总额备案管理模式,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资总额。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备案登记台账,并进行数据采集,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工资总额记录制度纳入劳动保障执法年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商业银行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工资总额备案和工资合法提取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设立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快捷方便的工资总额备案服务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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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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