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56:29 277 人看过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后,仲裁机构应当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以及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对提出申请的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仲裁申请的受理

仲裁申请的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同意立案仲裁的行为。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以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予以驳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开始仲裁程序审理案件。

二、开庭仲裁前的准备

开庭仲裁前的准备,仲裁审理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这是原则规定。二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的,仲裁庭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只进行书面审查后即作出裁决。

如果是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仲裁庭应当进行必要的审前准备,其内容包括:

(1)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2)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被申请人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的副本送达仲裁申请人。

(5)通知仲裁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6)依法组成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合议仲裁庭,一种是独任仲裁庭。适用哪种仲裁庭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确定。当事人协议确定独任仲裁形式的,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协议选择:如果协议确定合议庭仲裁形式的,首先由双方各选择一名仲裁员,然后再协议选择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为合议庭的首席仲裁员。上述权利也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来行使。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能确定仲裁庭的形式或仲裁员的人选,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7)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双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

三、开庭仲裁

开庭仲裁,是指在确定的时间,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参加下,通过昕取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口头陈述、出示证据、质证和进行辩论,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质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决的活动。开庭仲裁对于查明案件的事实有着重要的作用。《仲裁法》对案件的开庭仲裁程序规定得比较简略,也比较灵活。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下面对开庭审理程序作一简要说明。

(1)庭审开始。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到庭之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首先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代理人的资格、权限;宣布案由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仲裁庭审纪律。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仲裁庭审调查。仲裁庭审调查阶段的任务是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核对各种证据。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庭调查的具体程序。一般来讲,仲裁开庭审理案件大体上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调查: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一般是由申请人首先进行陈述,然后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②证人出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③出示其他证据。

(3)庭审辩论。在案件事实已经明确,证据已调查完毕以后,即进入庭审辩论阶段。庭审辩论阶段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②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③双方相互辩论。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合议仲裁庭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辩论结束以后,进入庭审评议阶段。在庭审调查和辩论所形成的材料的基础上,仲裁庭进行评议并作出最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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