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
(4)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应当对申诉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以便发现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一、如何提起再审程序
提起再审程序的原因有三个:
一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而决定再审;
二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提起抗诉引起;
三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引起。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抗诉要求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称为检察监督程序。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纠正的民事诉讼活动。享有抗诉权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抗诉。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即可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期限是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的两年以内。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人民法院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进行再审,应当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通知双方当事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是第一审法院,则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若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是第二审法院,则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再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不可上诉;上级法院提审的或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所作的再审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不可上诉。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理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法院了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主要途径有;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普遍性审查,发现错误交由院长按法定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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