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妇女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0 08:05:19 97 人看过

被拐卖妇女的认定标准如下: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4、客观方面存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司法认定

(一)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司法认定

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一样,1997年《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在犯罪形态上也属于包容加重犯,即诱骗、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罪法定刑升格的因素,被包含在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中加以评价。在此,诱骗、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原本构成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如果没有《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4项的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诱骗、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就要以拐卖妇女罪与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司法认定

与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希望与其建立婚姻关系的收买者的情形相比,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情形对被拐卖妇女的侵害显然要严重得多。[3]行为人明知他人收买妇女的目的不是为了建立婚姻关系,而是为了迫使其从事卖淫活动,却仍然将妇女卖给他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基于此,《刑法》第240条第1款将后者与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并列加以规定并设置了严厉的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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