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5:13 232 人看过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作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市属以上(含市属)单位的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区属以下(含区属)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租赁,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五城区以外的其它区(市)县房屋租赁,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市和五城区对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管理权限划分:

(一)中央驻蓉单位,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蓉机构所属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办理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二)大、中专院校所属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租赁登记和日常管理。

(三)企业房屋租赁由市局委托五城区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但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已纳入管理的,不再变动。区局没有力量管理的,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管理。

四、非住宅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的记载为准。

五、五城区范围内个人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局管理,并由区房产管理局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后,由流动人口协管员具体办理。其他区(市)县范围内个人住房的租赁管理,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此办理委托事宜。

(一)房屋租赁登记统一使用《房地产租赁契约》文本,统一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凭证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盖章。

(二)统一收费标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手续费按每套/次100元的标准收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设立收费账户、统一发票。

(三)收取的租赁登记手续费由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按一定比例返还街道办事处,作为流动人口协管员日常经费的补充。

(四)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流动人口协管员培训计划,并进行业务指导。

(五)房产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协管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行为进行监督、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对协管员个人取消委托。

(六)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综治办及时处理租赁管理中的有关投诉,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对个人住房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到位,力求达到高效管理。

(七)城乡结合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租赁,目前只清理登记,不发证,不收费。

六、各区(市)县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参照《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协议书》的内容签定书面协议。

附:《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协议书》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5年8月3日

附件:

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协议书

成房租字()第号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为加强成都市个人住房租赁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如下委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二、乙方受托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遵守如下规定:

1、登记范围:

2、计费标准:

3、委托期限:

4、办理个人住房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向登记人开具房管部门统一提供的票据和颁发统一的登记备案凭证。

三、乙方应于______终了后_____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登记备案情况,并将所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缴入房管部门指定的统一帐户。

四、乙方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过程中如遇房屋租赁当事人拒绝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出售)办理个人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必须的登记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办理登记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和票据。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登记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义务。

七、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所收取租赁登记手续费,登记票、证使用等情况。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因乙方责任造成租赁登记手续费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3、因乙方责任造成票证损失,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4、乙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一份甲方委托单位留存,一份乙方受托单位留存,一份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留存备案。

附则: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0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拒绝履行相关文章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我局曾以徐建发(2002)163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使城市房屋拆除的市场行为和安全管理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到目前为止,仍然存在着未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就擅自拆除或未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拆除完毕后未办理验收备案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前,必须先到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拆除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除,否则按《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单位必须将房屋拆除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凡发现建设单位将房屋拆除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市建设局将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2023-06-09
    474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开展,顺利实施目前以租金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使廉租对象家庭能够租赁到合适的房源,从而尽快解决住房困难,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北京市房屋置换中心等六家单位为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第一批租赁代理单位,东城区房地产交易所等16家单位为第一批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租赁代理单位。各指定单位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挂牌对外服务。一、指定单位的服务内容(一)提供免费出租代理服务1、对象:欲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住房的单位、个人2、可用于廉租住房出租的房屋产别(1)单位和个人拥有产权的住房;(2)个人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单位的自管房;(根据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文件规定,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
    2023-06-10
    448人看过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规范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都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经营业务,特别是杭州市自去年推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后,将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置于全社会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开发企业的规范经营。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当前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行为中明显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虽然得到了有效抑制,但仍然有少数开发企业缺乏诚信,变相采取隐蔽的违法违规手段,“打擦边球”,规避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监督,违反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相关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和各种不诚信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现就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商品房预(销)售经营管理
    2023-06-10
    153人看过
  • 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反映。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市国土局房管局2000年11月6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房屋的租赁管理,扩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盖面,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穗办〔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房屋租赁的管理。本方案所称农村房屋租赁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的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二、实施机构。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是本市
    2023-06-10
    444人看过
  • 青海省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城镇房屋租赁市场越来越活跃。但是,由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起步晚,管理制度不尽完善,致使国家税费流失,房屋租赁市场发育差,租赁当事人之间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不仅损害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城镇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发展。为了认真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地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均应遵从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证》。二、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
    2023-04-22
    84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活动中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管理活动中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一、各物业管理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二、各物业管理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服务责任,确保安全管理服务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服务工作全面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应与本企业员工签订安全管理服务协议或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服务责任。各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对物业作仔细检查,并将工程建设单位或前任物业管理企业遗留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并明确责任。在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时,物业
    2023-04-22
    329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已经2009年3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价格确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规律,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租赁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房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共住房管理中心所管的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代管房等各类房屋的租赁价格应当依据本办法确定。第二章执行机构和职责第三条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房屋租赁价格确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第四条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指导业务科室人员对房屋市场租赁价格进行摸底调查;(二)确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房屋范围,并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市场租赁价格评估;(三)依据房屋租赁价
    2023-06-10
    239人看过
  •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的通知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目前,我市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活动中买卖双方当事人成交的房款由中介公司代管交接,存在着行为不规范、责任不明确、房款转移风险较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代理行为,防范中介代理风险,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的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中介代理房款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买卖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收取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房款。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在银行设立中介公司保证金账户、客户活期存折监管账户或其他形式的监管账户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中介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当事人、银行共同签订房地产买卖交易房款监督支付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交易房款支取和转移的条件、程序。四、房地产中介机构到杭州
    2023-04-22
    214人看过
  •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八月七日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为切实加强对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房管、财政、地税、工商、民政、劳动保障、总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配备协管员,加强对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管理。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照每300-500名暂住人口配备一名协管员,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准确了解暂住人口流向、动态;协助房
    2023-04-22
    111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市房地局直属公房管理单位: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24号)和我市建立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转制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县所属房管机构出售直管公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售房收入的30%)后的出售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仍按照北京市房地局、房改办、财政局《关于归集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地物字〔1999〕第10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收取的直管公房的出售收入于每季度末之前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填制“一般缴款书”,分别就地缴入市、区县级金库。三、转制资金从纳入市、区县“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各区县房地局应将所属房管机构的企业改革方案连同转制
    2023-06-10
    422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防止国家、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通知如下:一、统一住房租金标准凡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国有直管住宅(包括拆迁安置用房)、单位公有住房,一律执行全市统一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市各类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房改办制订,报省、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订标准,更不得随意多收或少收房租。二、统一住房租金票据对全市各类住房租金实行统一票据。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市房管部门统一发放。产权人不开具统一租金票据的,承租人可拒付租金。房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公有住宅产权人的租金收入使用进行监督,确保租金收入按维修费、管理费等用途的顺序使用。三、统一规范租赁契约房屋租赁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契约,契约统一实行建
    2023-06-10
    488人看过
  •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通知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为了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方便当事人申办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软环境,根据建设部《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结合成都市的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取消房屋权属登记的公告程序,即在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时不再进行公告寻异。二、缩短各类登记的办事时限,简化必收要>:(一)初始登记办事时限:由10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必收要>: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批文;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4.房屋建筑面积测量报告。购买商品房的,以上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二)转移登记办事时限:由50个工作日改为7个工作日;必收要>:1.房屋所有权证书;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文件(房地产转让合同,
    2023-06-10
    247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你局4月5日“关于房屋租赁工作中一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作如下批复:一、市局目前正在积极研究拟定新的工商企业租金调整方案,在新的工商企业租金调整方案出台之前,有关工商企业租用公房事宜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请示的通知”精神处理。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租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合同期满,在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方如仍欲享受减租待遇,请按京政发〔1988〕2号文件批转的“关于调整工商企业租用公房租金的请示”中调整原则第二款“负担租金确有困难的微利便民和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如粮店、副食店等),可由承租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房管局核实,报市房管局批准,酌情减收地段差价或部分标准租金。但减收后的租金不得低于标准租金的50%。”及(88)京政管字第84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
    2023-06-10
    201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为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管理,便利企业正常资金使用,增强贸易外汇真实性管理的有效性,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收汇单位贸易外汇实行分类管理。二、外汇局按年度对收汇单位进行考核,收汇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结汇“关注企业”名单:(一)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总额相差10%(含10%)以上的;(二)一年内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的;(三)根据信用记录、开业期限等,外汇局认为应列入“关注企业”名单的。三、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在生产、经营和资金结算方面有特殊需要的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项下的收汇与同期贸易项下应收汇差额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收汇单位,经外汇局审核后,可适当放宽第二条第(一)项所列标准。四、取消贸易项下外汇收汇与
    2023-06-05
    432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拒绝履行构成的条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存在这是拒绝履行的前提条件; 2、须履行仍为可能... 更多>

    #拒绝履行
    相关咨询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8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公通[2014]74号 各市公安局: 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户口难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严肃户口登记管理纪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民出生登记管理问题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出生登记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法律赋予各项权利
    •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如何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31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城市,可以适当扩大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范围。 (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
    • 提出加强合同签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前些年,由于个别直属工商局领导,不严格把关,在联营建市场、固定资产处置等项目合同的签订中,不顾国家和单位集体的经济利益,盲目与外部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合同协议,甚至有个别人还私用公章签订协议向银行为他人担保贷款,使工商部门至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在社会上也造成恶劣的影响。目前,这种错误的行为,在个别直属工商局仍有发生。为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国有资产的管理,国
    • 关于房屋买卖房管局休假时间的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星期天,在政府事业单位一般是不算工作日的。 星期六,办理房产证是不可以过户的::因罚房产交易中心是属,国有事业单位,他们是按国家法定假日和星期双休日休假的,所以每周的星期六、日是不办公,不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的。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