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35:14 207 人看过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专门对商品房销售的明码标价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要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该《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我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1: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明码标价相关文章
  • 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发布日期】2007-7-1【实施日期】2007-7-1【发布单位】【文号】(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7月4日以粤价〔2007〕127号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附件2)的标价方式。标价方式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023-04-22
    212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5月1日实行
    本文介绍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已标价的规定,并且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2日宣布,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发展改革委表示,《国按照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文件要求,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此外还应明确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
    2023-04-22
    274人看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标价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经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npn.gov.cn)上公布,请贯彻执行。附件:《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物价局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
    2023-04-22
    288人看过
  •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1999-7-1【实施日期】1999-7-1【发布单位】广东省物价局【文号】粤价(1999)第126号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应同时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形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制,价目表标示的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结构类型、装修标准、销售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等。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样式(样式附后),各市物价部门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填写明码标价书。第四条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
    2023-04-22
    454人看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七月十九日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2023-04-22
    441人看过
  • 黑龙江:商品房销售今年须明码标价
    购房是生活中的大事,可一些市民总有种稀里糊涂的感觉:买房时围着售楼员转,不知是否花了\"大头钱\"。不过,这种顾虑将随着我省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逐渐被打消。26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从今年起,我省市场内的商品房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必须公开全部房源和价格,其中包括户型、楼层等信息。今后,在省内买房就像去商场购物一样,可以看到每套房子的\"价格签\"。捂盘惜售行不通了采访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指出,今后各地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同时,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违
    2023-04-22
    414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明码标价
    相关咨询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03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
    • 商品房销售时,有关商品房销售时发票和明码标价的发票是否是必须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30
      商品房销售时必须明码标价,还要填写明码标价书,同时商品房合同必须交房产局登记备案,和物价局审核价格,商品房在某个时期销售都有政府限价,不能高也不能低,高了侵害购房人利益,低则逃避国家税收,你所描叙的是售房人变相提高房价,低价签合同,或者可能会签两份合同,一分低价合同交房产局办理房产证,一分真实价格合同给你约定实际购买价,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所以售房人说给你实际金额的发票肯定会开两张发票给你,
    • 销售加价销售商品能开几元发票?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人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确认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因此,你在销售时无论是高价销售收取银行承兑汇票还是低价销售收取现金,都应在确认营业收入时,按收取金额全
    • 商品房开始明码标价了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
      郑州的的商品房开始实行明码标价了,您知道吗9月28日,郑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活动启动。针对商品房明码标价,除国家要求的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容积率、绿化率等内容,我省还对每套房的户型、销售面积、单价和总价等进行规范,采取“醒目显眼”的方式公示。“之前也有这样的规定,销售价格有是有,但都在销售人员手里。”郑州一房产商李女士说。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部署,10月1日开始,将对全省在售商品
    • 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改变规划不做怎么办?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5
      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