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住房公积金关注住房公积金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南省《条例》)2004年8月1日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河南省《条例》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发布施行。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重新修改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并发布施行。国务院《条例》在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资金监管、行政执法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在日常工作业务中,有很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为此,省人大、省建设厅依据国务院《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借鉴天津、浙江、上海等省市的经验,出台了河南省《条例》。河南省《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二、河南省《条例》新规的主要体现
(一)在决策体系建立方面。河南省《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一是委员产生办法更加明确。例如河南省《条例》规定: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荐产生、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能以工会代表、职工代表或单位代表的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是完善了管委会职责。河南省《条例》按十部委文件增加了六条:“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暂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批设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二)在中心设立方面。除国务院《条例》已明确的以外,河南省《条例》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精神以地方法规的形式重新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中心,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只能在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河南省《条例》一是把单位如何开户缴存更加明确具
-
住房公积金关键词解释
247人看过
-
公积金基数2000与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关系?
251人看过
-
关于公租房的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96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
204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与辞职的关系
306人看过
-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是什么,如何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493人看过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
住房公积金账号怎么注册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191、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单位经办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领取相关表格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提供: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表(加盖财务章); (3)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4)法人身份证(行政事业单位带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
-
北京住房公积金注销条件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8符合下列条件1和8的,可办理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为非深圳户籍; 3.户籍迁出本市的; 4.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5.职工已领退休证明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职工已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8.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
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1公积金贷款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
-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有哪些,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注意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09使用途径:1.用于购房。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用于首付,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偿还本息; 2.可用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建修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建修房的费用; 3.还可以用来租房,可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0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