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拆迁法的立法进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7:02:50 170 人看过

昨天(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对于代表提出的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的议案回复称,正在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立法问题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做统筹考虑。

这意味着,去年年底北大五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出台“新拆迁条例”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但此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新拆迁条例”中,未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鉴于国内多起拆迁悲剧和因强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发生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学界和法律界因此多次呼吁,“新拆迁条例”同时应将集体土地的征收和补偿问题纳入其中,予以明确规定。

昨天多位法学学者对记者表示,全国人大对于相关议案的回复中明确提出“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立法问题将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做统筹考虑”,这无疑是一个积极信号,表明“中央已经将此事提上议事日程”。

>>学界反应

关键问题已成共识

“这是个好消息!”这是上书学者之一、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在得到此消息后,对记者的开篇之语。另一位上书学者、北大宪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则表示,“还是有点晚啊,不过终究是个好消息。”

沈岿称,他始终没有放弃,也认为政府绝不会将新拆迁条例“胎死腹中”。实际上,今年7月份,五名上书学者参加过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讨论会议,会议传达出的种种讯息,让沈岿有一个看法,就是“中央还是要下大决心来操作的”。

他回忆称,在会议上,政府相关部门与专家学者在讨论此事时,已经意识到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无法覆盖拆迁悲剧“多发带”的集体土地征收,因此,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有意向将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立法问题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做统筹考虑。

如今,得到这一准确消息,沈岿表示,说明中央已经将此事提上议事日程,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立法问题齐头并进地考虑,哪怕短期内没有一个详细的内容出台,但目前的方向性还是值得欢庆的。

在此期间,姜明安时刻关注着每天发生在中国各地的拆迁新闻,“既然要做,就要抓紧时间,避免拆迁悲剧”。

沈岿表示,目前社会各界对于新拆迁条例寄予了很高的希望,但是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会议讨论之后,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大家对于立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形成共识,只是对于解决的方式存在多种选择性。

>>立法难点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沈岿称,没有清晰的办法将公共利益界定清楚。

今年1月28日出台的“新拆迁条例”中,对于公共利益的问题采用列举的方式。这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列举只能覆盖主要内容,并非涵盖所有的情况;二是即使列入条款的主要内容也要考虑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论证才能辨别清楚。

姜明安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很多拆迁行为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的,往往难以分辨。

如何规范征收程序?

沈岿表示,如果将整个征收程序比作为一条河流,那么对一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这一程序只是这条河流的中下游。在上游规划程序没有规范的情况下,一味要求规范征收决定,是本末倒置的。目前,我国很多地区的规划存在朝令夕改的情况,要规范规划程序方面的内容,仅仅一部拆迁条例仍嫌不足,需要在更高层面立法。

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沈岿认为,在城市土地征收中,国有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是比较明朗的,那么补偿的金额比较确定。现在难点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

目前,集体土地只有首先通过征收变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进行招拍挂,最终变为建设用地。因此,集体土地不存在市场价的问题。所以,农村集体土地很难套用城市的补偿标准。现行的实施标准时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来计算补偿标准,并使农民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但是,被国家征地以后,失去土地的农民会看着土地经转手获得高额利润,而生活水平不见得提高,因此难免产生社会矛盾。

>>立法展望

需系列配套改革房产税势必推出

沈岿表示,现在看来,中央已经下决心齐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征收的相关法规。但是,多年来,土地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一旦法规推出落实,势必对地方财政造成影响。

相信中央层面已经进行了通盘考虑,一方面通过立法规范土地征收的各方面问题,但是如何平衡地方财政收入,保证地方政府正常运作,也是中央层面应该重视问题。因为如果不加以补充,也无法保障地方政府严格落实拆迁法规。

在此种情况下,房产税的推出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地方财政,相对弥补了财政收紧部分。

“因此,我们提到拆迁法‘废旧立新’,这个‘新’是以新拆迁条例为突破,需要一系列联动改革共同推进才能完成的。”沈岿说。

贿赂罪的立法现状

关于贿赂罪,我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等三种形式,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就是行为人收受或索取的财物,立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认为贿赂仅指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物,而不包括其他利益。笔者认为,仅规定财物是贿赂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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