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
爆炸品、危险品仓库安全保管制度
61人看过
-
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361人看过
-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
157人看过
-
危险化学品储存量规定
265人看过
-
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管理制度
302人看过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哪种制度?
124人看过
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和储存数量是怎么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期限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治安处罚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8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15年4月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已
-
危险化学品什么的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呢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化学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怎样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3-12-021.制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处理紧急事故的应变能力,还需要设置足够的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安装防盗报警器并做好剧毒危害化品库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日常保养工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
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有用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9有用。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以考虑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