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危房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03:31:15 156 人看过

一、农村房屋确权危房如何认定

农村房屋危房鉴定标准如下:

1.地基出现倾斜、裂缝,且存在继续发展的情况;

2.地基由于老化、择断,而出现结构扭曲、位移;

3.农村房屋柱子出现裂缝,保护层脱离,且主筋出现外露;

4.柱子、墙体出现了倾斜,并且超过高度的百分之一。

二、农村危房申报实施流程

1.农户申请。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和身份证明、房屋改造前照片等材料。

2.村组评议。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群众大会进行评议,决定是否纳入政策补助,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农户身份认定(特殊困难群众)和重复筛选,并组织人员入户核查。

4.施工建设。经乡镇村建、国土、林业等站所联合选址、审批后进行建房,做到“三避让”,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快农房建设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住房建设主体全面完工。

5.项目验收。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村建、国土等乡镇职能站所参与,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和达标认定书,原则上完工一户验收一户。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核验。

6.户牌上墙。验收合格后,在改造后的住房明显位置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

7.资料归档。乡镇要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

三、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吗

房屋确权不必须是户主,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要求。房屋确权决定着房屋的物权归属,是在房屋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后发放房屋产权证书来确定的一种权利,只要有相关证据能证明自己是房屋产权人就可以请求确认房产确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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