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分割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并非意味着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若将全部案件的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往往会导致不利于被告的诉讼结果。为了防止这种对被告过于苛刻的举证责任,就需要将举证责任加以分割。举证责任分割成后,将呈现三种形态,即总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与被告的举证责任。就总的举证责任而言,当诉讼开始时,就应当有人承担,即总的举证责任包含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举证责任,先由发动诉讼机制的原告先承担举证责任,到后一阶段,才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被告的举证责任与总的举证责任达到重合。也就是说,在第一阶段由原告承担法定的属于自己的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作出有效的证明,就可以依据举证责任的原则,直接判其败诉,因为原告在这一阶段所承担的举证并不难履行。
具体来说,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割。通常情况下,由原告对如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原告的产品存在缺陷;
(2)原告受到了损害;
(3)原告受到损害与被告制造有缺陷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款规定:“根据因产品缺陷至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依照该规定,要求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些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如果被告能证明免责事由的成立,则证明原告受到损害与被告的产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仅需对第(2)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在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分割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原告和被告分清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搜集证据,促进庭审顺利进行;(2)可以防止将所有举证责任强加给被告的做法,以维护起码的公平原则;(3)有利于司法公正,促进法官正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正确区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移的界限。在理论和实践中,容易将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与责任转移相混淆。实践中有这样一个例子:2002年3月,甲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向汽车生产厂商乙公司买得一辆轿车,办理了车辆初始登记。2005年2月,李某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从甲公司受让取得该轿车,并登记变更车牌号。同年8月,该车在某路段附近停靠在某路段附近停靠约5分钟后发生自燃而受损。李某为赔偿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产品有缺陷引起自燃,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经乙公司申请法院调查:该车在甲公司占有期间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全车部件50余个需修理,但事后未在特约维修点进行修理,也未进行正规保养。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在汽车发生自燃,又不能确定自燃原因时,使用者应首先举证证明进行过正常的使用、维修、维护。如使用者完成了这一举证义务,且汽车在合理的使用期以内,可以认为使用者已尽到举证责任。在此情形下,举证责任可以转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
该案举证责任的分配并非举证责任的转移。该案应是产品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使是按该文所主张的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一般的举证规则,也应由原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后,被告反对时才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在我国法律没有对这种情形明确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可以由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但这并非举证责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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