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事件:包工头与公司各担责几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20 13:40:06 215 人看过

农民工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主要劳动力,但在承包商的监督下在各个工地工作时容易发生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造成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建筑工程中,工地工人被承包商雇佣,实际上是工人的雇主,工人受伤时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要求承包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农民工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主要劳动力。许多农民工在承包商的监督下在各个工地工作。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容易发生事故。那么,由谁来负责承包商在公司工地发生的事故呢?劳动者和承包商的关系是雇佣关系,劳动者承包商的雇佣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发生事故,不是向公司承担责任,而是向承包商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造成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建筑工程中,工地工人被承包商雇佣,实际上是工人的雇主,工人受伤时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要求承包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工地事故谁来赔偿?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建筑工地事故后,责任应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损失程度以及其经济能力来确定。如果事故是由于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等责任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技术规范,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那么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责任。因此,在多个承包单位的情况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赔偿责任。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建筑工地事故导致职工受伤,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发生建筑工地事故后,责任方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损失程度以及经济能力来确定赔偿责任。而如果事故是由于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等责任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技术规范导致的,那么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农民工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主要劳动力,但在承包商的监督下在各个工地工作时,容易发生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的规定,员工从事雇佣活动造成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发生建筑工地事故后,责任应根据事故责任方的过错程度、损失程度以及其经济能力来确定。如果事故是由于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等责任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技术规范,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那么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建筑工程中,工地工人被承包商雇佣,实际上是工人的雇主,工人受伤时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要求承包商赔偿相应的损失。因此,发生建筑工地事故后,责任方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损失程度以及经济能力来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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