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34:43 224 人看过

当事人是纠纷主体,也是将来所涉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因此,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两大优势:一是情况熟悉,可以最为充分地利用对于对方的各种关系收集证据,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二是积极性高,因为证据收集状况直接关系到庭外和解能否成功,同时也关系到将来诉讼能否成功。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法》多次强调当事人具有收集证据的诉讼权利。司法者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在合法性上也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当事人收集证据是一个普遍现象,也是经历时间跨度最大的收集证据方法。从纠纷发生以前,当事人便注意保全证据。到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会采取补救措施收集证据。直到诉讼中,甚至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也可能会热衷于证据的收集。因而,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机制最值得重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形式多样的。这里仅介绍常用的几种:

(1)、预防型的证据保全机制。在当事人进行民事交往过程中,事先保留证据。预防性的证据保全机制所保全的证据,是与正常的民事活动呈同步状态的。主要的方法包括:第一、书证法。第二,见证法。第三,公证法。第四,登记备案法等。

(2)、同时型的证据保全机制。这是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收集证据的方法。纠纷发生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形成的过程。此时,纠纷主体可以采用各种方法收集保全证据。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可以请过往行人作为证人,在当时就以书面形式固定保存证人证言。再比如,在一起翻建房屋受到阻碍案中,原告人依法建房,总是遭到被告无端阻扰。每每起诉,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原告向律师求助,请律师出谋划策。律师告知他注意保全证据,并提醒他可以采用悄悄录像的方式保全证据。结果原告在建房中,被告再一次阻扰其建房,此种阻扰行为已经被原告事先安装在秘密处的摄像机全部拍了下来。原告后来再次起诉,被告照例否认。原告遂拿出摄像磁带,提交给法庭,由法庭在开庭时公开播出。被告此时也只好承认此事,被告因此败诉。再比如,在一起邻居楼上下水案中,楼上某住户装修将废物任意丢弃在管道中,致使楼下堵塞,水漫金山。楼下住户多次劝阻,仍未见效。在这种情况下,该住户固然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但公证是需要成本的。该事实的证据收集仅需较低成本即可。因此,该住户选择让周围邻居来现场见证的方法固定证据。这样届时发生诉讼,这些见证人即可被传唤为证人。同时该住户还到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这些公共部门或中立性单位到现场勘察,并作出记录,也是有效、有力的证据。在保全证据中,在时间上越接近纠纷发生的过程,此种被保全的证据则越具有证明效力。如果时过境迁,则此种收集证据的方法便不可再用。这种方法也可称为当场型证据保全方法。采用同时型证据保全方法收集证据,首要的注意事项便是其及时性。惟有确保了证据收集的及时性,证据的可信性才有保证。

(3)、事后补救型证据收集机制。利用这种方法收集证据的具体途径是与对方交涉,获得其对事实的认可。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案件事实发生后,原告方缺乏证据之时。原告方缺乏证据,到法院草率起诉也会落得败诉的结果。因此,纠纷发生后,原告方首先要想方设法寻找证据。如果纠纷事实只有双方知晓,则在纠纷外化之前,要尽量心平气和地与对方交涉,在交涉过程中,采取措施录取对方的证词。比如说可以录音,将对方在该纠纷中的事实行为以及存在的错误情节用视听资料的形式录存下来,这样可以在诉讼之时用得上。这种证据收集方法可以称为事后补救证据方法。例如,13岁的患者玲玲在其父母的带领下,到当地一家规模较大的正规医院去矫正牙齿。父母贪图便宜,低价接受一个具有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私下医疗,结果造成牙齿反而烂坏的结果。然后受害者与侵权者交涉损害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就损害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受害者准备诉诸法院解决。但在诉讼前,受害者意识到自己并没有保留下来任何证据,因为是私下医疗,既无缴费凭证,也无诊断书等等书面资料。此时,受害者再次与侵权者交涉,将交谈结果全部录了下来。诉讼之时原告将两盘磁带提交给法庭,法庭将它接受为重要证据。这是被告所始料未及的。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为原告私自医疗的侵权事实,原告获得胜诉。用这种方法收集的证据,虽然依我国民事诉讼法不受排除,但其证明力一般较低。这在英美国家被称为诉讼外的自认。可见,采用事后补救方法收集证据,所收集的证据一般是对方当事人的庭外自认。诉讼外的自认与诉讼中的自认不同,诉讼外的自认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仅仅作为一般证据予以使用。其证明力大小有待于审判者的判断。但是,作为传闻证据的一种例外,诉讼外的自认是对陈述者不利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不排除此类证据的可采性,但应当认为,这种类型的证据在证明力上要打一个折扣。因为它毕竟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有区别的。因此,对于诉讼外的自认,法庭在采纳时要注意两点:其一,要将它与诉讼中的自认区别开来,诉讼中的自认产生免除举证责任的效果,而诉讼外的自认除非自认者在法庭上予以重复认可,否则它仅仅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加以使用;它是否具有真实性,需要法院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加以判断。法院可以否定诉讼外的自认的真实性。其二,只有诉讼外的自认,而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的话,该诉讼外的自认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在诉讼外作出自认,缺少应有的程序保障,可能会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考虑,未必一定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其三,对于视听资料这种证据,因为其电子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特点比较明显,容易伪造或篡改,因而尤其要审查其真实性。其四,注意此种证据的合法性来源。证据来源上的合法性是证据合法性要素的一个组成部分。证据如果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则不能成为证据加以使用。此外,实践中经常见到的诸如悬赏证人、陷阱取证等方法,也都属于事后补救性的收集机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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