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刑标准是: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国新刑法介绍卖淫罪既遂判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判刑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涉黄会判几年
涉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当事人卖淫,为当事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犯罪构成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当事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当事人卖淫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当事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由此不难看出,介绍行为有其自身质的规定性。
既不同于引诱,又与容留有异。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将卖淫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卖淫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单纯地向卖淫者提供信息,由卖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或者告知嫖客何处有卖淫服务等,均可认定为是介绍行为。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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