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三款。
第一款是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将97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本款规定,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为具有非法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设立上述金融机构应当经过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查和批准,但是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故意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擅自设立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三)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这是国家对金融业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方面,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逐步进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后,在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运作体系和管理秩序过程中,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而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设立这些金融机构的行为,则破坏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必然会严重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会给整个国民经济建设造成严重的破坏。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它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即行为人必须有设立这些机构的具体行为。二是必须有设立这些机构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仅仅是预谋设立这些机构不构成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设立及其经营范围都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就是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行为。其中商业银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并以银行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及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具有法人资格、以实现利润为其经营目的的金融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这些交易所及其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范围都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这里所讲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买卖股票、公债、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设立的以期货为主要交易内容的交易场所;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股票、债券等上市证券业务的企业法人;期货经纪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设立的,主要从事代理期货上市交易的经纪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设立及其经营范围必须经保监会审查和批准。这里所说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另外,本款所说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规定的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农村和城市的信用合作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追诉标准,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扩展业务,不向主管机关申报而擅自扩建营业网点、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虽向主管机关申报,但在主管机关尚未批准前就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活动,虽然这些行为也都属于违法,但与那些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前者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查处后按违纪行为处理,如责令取消未经批准设立和扩建的营业网点和分支机构等,而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
-
刑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定义、量刑】
215人看过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认定就如何的?
276人看过
-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4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136人看过
-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证据的区别
416人看过
-
什么标准下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才立案?
213人看过
-
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量刑是否需要进一步加强?
125人看过
-
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构成条件?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1-20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将导致金融机构的非法设立或金融
-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15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者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和印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当然也是一种证件,因而两者在犯罪对象上有交叉。 3、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前者除伪造、变造
-
伪造, 变造, 转让金融机构登记证, 经营许可证的危害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09《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5条:伪造、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和认可文件的,应立案起诉。
-
刑法规定伪造经营许可证,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立案起诉。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构成成立金融机构罪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7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银行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