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离婚”政策获得安置困难补助的,将不再能够获得安置补偿。
昨天,市国土资源和住房局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有关规定》修订了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户)安置补助标准,而“假离婚”等混淆安置补助的政策界限将无法再获得安置补助。
根据去年出台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贴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补偿低于规定的最低补偿限额,且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拆迁安置补助费经核定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但新出台的文件明确规定:一是2001年11月1日以后,因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拆迁补偿金低于规定补偿限额的,不适用本规定: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房屋分割或者财产分析;房屋租赁和分户;房屋租赁和分户;其他使拆迁补偿低于规定补偿限额的情形。二是对在本市有常住户口、长期自建房居住且在拆迁范围内符合其他条件的居民,经核实后可按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但是,由于户籍、家庭生产、离婚等情况,本细则的规定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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