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因身感不适到医院就诊,医院却并未作出正确的诊断,导致王女士耽误了时间,还花去了不必要的费用。近日,王女士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日前已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8年11月,因感到腹胀不适到被告处就诊,接诊大夫让原告作了B超检测之后认为原告患有子宫肌瘤,建议立即进行手术。考虑到在北京做手术无人照顾,原告便回到湖北老家打算做手术。为了慎重起见,在回到湖北后,原告又在医生的建议下重做了B超检查,结果显示原告子宫并无疾病。原告非常吃惊,于是又到其他医院进行了复查,结论是子宫无任何疾病。为了确知自己是否真的患病,原告又回到北京,在两家大医院做了复查,诊断结果同样是子宫无任何疾病。
原告认为,被告很显然是误诊,因误诊行为导致原告遭受精神折磨,既耽误了时间,又花费了不必要的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医疗费用350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损失340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409元;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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