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8:11:51 285 人看过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我国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2.适用措施的强制性。与自愿性住院医疗不同,强制医疗的适用具有显著的强制性。即如果行为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法定适用条件,不论本人或其家属是否同意,只要经人民法院决定都应强制入院,在专门的医疗机构中接受监护隔离和康复治疗。

3.适用目的的双重性。强制医疗的曰的具有双重性:一是通过积极康复治疗,使被强制对象恢复健康、改善精神状况,从而达到维护精神病人身体健康利益的目的;二是通过强制性医疗,消除被强制对象的人身危险性,使其不再对社会公众构成威胁,从而实现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的目的。

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

按照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刑事诉讼法》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种类程序”中专章规定了“保安处分程序”,强制医疗要对精神病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虽然强制医疗并不是刑罚,但毕竟是对人身自由进行了限制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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