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8:01:28 376 人看过

1、征地拆迁对象抵触情绪较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

3、征地拆迁政策还待完善

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尚待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些许困难。

4、补偿标准不一致

表现在三个不一样: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居委会与居委会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三是农村与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上述三个不一样,尤其是前二个不一样,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或居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都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5、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征地拆迁对象因为国家建设失去了土地与房屋,如何以人为本,保障他们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但是从目前来讲,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规,以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据了解,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具体办法,但不够统一与规范。如果,征地拆迁对象的眼前生活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则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就会顺畅得多,也不会变成天下第一难了。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必须有相应的立法作为支撑。但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严重滞后,导致社区矫正的某些实体和程序问题无法可依,同时造成一定范围的执法不统一等问题。虽然各试点地区为解燃眉之急,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规章文件,但其存在层次效力低、内容粗糙等问题,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发展的长远所需。

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

1、有些做法同现行法律有冲突。例如,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方面,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的监督与考察权均归属于公安机关。而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具体工作主要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司法所负责的,但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司法行政机关担当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做法面临合法性问题;同时,由于权责不明,一些地方的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等相关机构产生推委扯皮现象,导致部分矫正对象陷于脱管。。

2、有些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尚属法律空白。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执业资格、人身保护乃至社区矫正的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都尚未有专门的法律规制,这既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有效约束社区矫正工作者拥有的执法权力,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

3、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从而影响了适用效果。例如,在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定方面,就存在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方面,存在较大欠缺,不利于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威,增大了工作难度。据调查,有的试点城市已出现了社区服刑人员不遵守管理规章,不参加社区劳动,甚至不经许可擅自出国的问题,但矫正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及管理规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惩戒。

(二)矫正对象范围偏窄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只适用于5种罪犯,劳教人员不在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另外,在各地试点工作中,常居城市的外来人口也往往被排斥在社区矫正之外。社区矫正对象范围的狭窄,不仅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而且损害到法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劳动教养在我国虽然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但其实际上剥夺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最长可达到三年,特殊情况下甚至可延长到四年。如果对罪犯可以进行社区矫正,而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劳教人员沿袭封闭性的执行方式,显然有失公正,也不利于劳教人员的再社会化进程。

(三)人才匮乏与经费短缺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社会工作者参与,但当前我国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十分匮乏,这直接影响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质量。另外,矫正经费短缺也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据了解,目前各试点省市的试点工作经费尚未列入统计财政,试点工作所需的经费主要依靠政府的临时性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经费的自行调剂。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很多存在编制不够、资金紧张、条件简陋、教育矫正设施缺乏等问题,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四)社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

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靠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推行,民间组织、社区居民的介入有限;同时志愿者的工作多局限于为矫正对象开办讲座、进行临时访谈等,缺乏持续深入的一对一的帮教,志愿者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社区矫正的实质,并不只是让犯罪人在社区内被矫正,而应是由社区来矫正,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建设是互动的关系,社区的建设水平制约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程度。虽然目前我国社区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起步不久,社区发育尚不成熟,尤其是社区成员的参与意识、公共意识亟待提高,这影响着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

(五)矫正手段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虽然各地在矫正手段的探索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教育矫正形式不够丰富、矫正的个别化、科学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的试点地区偏重监管、控制,而对于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正则无暇顾及;另有一些试点地区则片面强调服务,疏于监督管理,导致一些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在许多试点地区,普遍存在心理矫正基础薄弱的问题。另外,个案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较低。个案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手段,但目前一些矫正工作人员制定的矫正个案,内容简单空泛,针对性不强,致使个案矫正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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