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业务是企业的重要业务,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应重点加以核算。因此,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设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为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发生的相关成本;设置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应负担的价内流转税及应上交的有关费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上述科目应按商品的品种、劳务或业务的类别等设置明细账,以详细反映每一重大交易的收入、成本和毛利的信息。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有关会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厅浙财会[1998]92号各市、地、县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根据财政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印发的《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浙财社[1998]45号)文件精神,现对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社会劳动保险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浙劳人险[1988]244号、财综7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并严格按照浙财社[1998]45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准确的核算。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存款”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余额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三、对原会计核算办法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作如下调整:(一)增设两个会计科目1.增设“国库内存款”科目。(1)本科目核算银行根据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将征集对象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国库收入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国库和地税部门反馈的基金收缴凭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3)收到国库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的凭据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2.增设“手续费支出”科目。(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地税部门代征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手续费。(2)支付征收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年终,将手续费支出转入基本养老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二)更改五个会计科目1.原“异地转移收入”科目现更改为“转移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跨统筹范围人员流动到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收到财政部门转来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凭据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将转移收入转入基本养老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2、原“异地转移支出”科目现更改为“转移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跨统筹范围人员流动从本地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跨统筹范围人员流动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3.原“上级下拨收入”科目现更改为“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科目核算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将余额转入基本养老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4.原“下拨下级支出”科目现更改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年终将补助下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年终应无余额。5、原“财政计息专户存款”科目现更改为“财政专户存款”科目。(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存款。(2)收到国库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凭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库内存款”科目;收到转移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收到财政专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金利息收入”科目。(3)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争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三)取消两个会计科目1.原“调剂收入”科目现予以取消。2.原“调剂支出”科目现予以取消。(四)一次性省级调剂金上缴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时,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或“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定期省级调剂金按规定划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时,借记“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贷记“国库内存款”科目。四、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以后社保经办机构有关记帐凭证作如下规定:1.税务部门代征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由地税部门按月根据基金缴库情况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户收缴情况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户收缴情况表》的内容及要求按浙地税计[1998]8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户收缴情况表》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帐的记帐原始凭证。2.定期省级调剂金及有关经国库流转的基金,以国库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报表》并加盖财政部门的印章后作为记帐原始凭证。3.“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一次性省级调剂金”及其他不经国库流转直接在财政专户发生的基金运转,由财政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有关凭据作为记帐原始凭证。五、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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