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制度现状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08:52:37 497 人看过

1、适用对象不统一

目前,有关监视居住适用对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但三者对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却不尽相同,这势必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2、监视居住的期限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这六个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监视居住的期限总和,并不是每一个执法机关的最长期限。但目前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规定,却有指每一个机关各自有权使用最长期限之嫌,这样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为十八个月。

3、适用范围与取保候审没有严格区分

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固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出现混乱,同样的情况有的适用了取保候审,有的则适用了监视居住。然而,监视居住在强制强度、监控措施等方面均与取保候审有较大的区别,要是在同样的情况下随意选择不同的强制措施则会造成对被监视居住对象人身自由权利的侵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本应与犯罪的轻重及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但正是因为立法上没有明确固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各自的适用范围,出现办案单位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随意选择这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没有保证金,又无法提供保证人时才使用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视居住相关文章
  • 现行量刑建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一)认识的误区量刑建议的必要和重要意义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认可,但在观念层面仍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这些误区必然会阻碍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二)具体措施多样,标准不一多年来,各地的试点工作形式不一、各有特色,可谓百花齐放,这极大地丰富发展了量刑建议制度。但多样的措施、不同的标准,不利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全面推行。(三)不注重与法院的配合衔接由于量刑建议没有强制力,不具终局性,对法官不产生约束力;许多人民检察院在试行过程中也只是单一从规范检察机关自身的行为入手,缺乏相应的量刑建议反馈,没有与法院相配合相衔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
    2023-06-01
    409人看过
  • 招标代理机构现状存在哪些问题
    作为全国政治和文化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论从单位数量还是实行代理的普及率都位于全国前列。目前,在北京市住建委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共有291家,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115家,占全市招标代理机构总数的40%;乙级招标代理机构73家,占全市招标代理机构总数的25%;取得暂定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103家,占全市招标代理机构总数的35%。根据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2009年总包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代理情况统计,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3743项,其中委托招标代理3433项,占全部应当依法招标项目的91.7%。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建设工程代理机构为获得代理业务,恶性竞争、任意压价,牺牲合法利润,追求非法利润。主要表现在:(一)社会中介组织不“中”主要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丧失自己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能给招投标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合法地服务,遇到有“特殊意图”的招标人,就无原则地迁
    2023-06-02
    204人看过
  • 实施监视居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能抵扣刑期吗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
    2023-07-06
    457人看过
  • 一审和终审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刑事诉讼是指平等对抗和争议的双方将争议告知中立的法官,并要求法官解决争议的活动。首先,再审案件的审理完全按照原审的不同级别,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这很难操作。这是因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毕竟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一审或二审。由于时间的变化,一些情况可能发生了变化,此时,按照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变得不必要或不可能。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当庭,即当庭审理是第一审程序的原则,而再审案件不需要当庭全部审理。有时不需要开庭,但可以直接审判。如果真正的罪犯已被定罪,而最初被定罪的人是无辜的,应在未经法庭审理的情况下宣告其无罪。此时,如果审判仍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那是多余的。第二,除了那些可以直接审理的案件外,所有的再审案件都需要在法庭上审理。但是,由于案件情况的变化,难以按照一审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死亡或者因病不能到庭的,不能执行讯问被告、被告
    2023-05-07
    217人看过
  • 监视居住制度应该取消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由于不像羁押性强制措施那样直观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而在学术研究上长期以来受不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和人权保障紧密相联的强制措施制度是刑诉法再修改的重要内容,而其中颇具争议的监视居住制度无疑成为此次修改的重中之重。关于监视居住的取舍问题,早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就曾存在着较大分歧,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保留监视居住的观点,将监视居住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当前在刑诉法再修改过程中,学界对监视居住问题仍然争论不休,达不成共识,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第二种观点是在第一种观点基础之上形成的,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同时对其进行修改;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取消监视居住。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即认为监视居住应当予以取消。自1996年现行刑诉法实施以来长期司法实践表明,监视居住在执行中
    2023-04-25
    159人看过
  •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问题有哪些
    中国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待完善:第一,将前科记录封存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犯罪;第二,将刑法和其他法律中与犯罪记录消灭效果有关的内容纳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特别程序中;第三,对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查阅规定作更加明确、具体的限制;第四,规定服刑期满一定期限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申请消灭前科记录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五条,该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一、未成年犯罪算前科吗?算前科,但但是有案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如果未成人
    2023-03-11
    221人看过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居所”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如何选择合适的“居所”呢?实践中,有在宾馆或者招待所,也有单独找个地方的,这些很难说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这也会出现二个问题:一是安全问题,二是管理问题。现在是在过渡期,各地并没有专门的指定居所,即由检察机关专用或保证检察机关使用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并配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以保证依法使用该强制措施的需要。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条件,应当包括“便于监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等方面,但如何与专门的办案场进行区别,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来界定。本人在江苏检察机关工作,在实践中,只要休息的地方与专门的讯问室分开,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那个专门睡觉休息的地方就是指定居所,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5年吗(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在监
    2023-08-06
    348人看过
  • 证券风险抵押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近日,笔者走访一家企业,了解到该企业推行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已有多年,但并非所有员工都缴纳了安全风险抵押。只有公司管理干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缴纳了风险抵押金。作者还对一些化工企业的基层员工进行了随机访谈。受访者对证券风险抵押制度的实施普遍持“异议”态度。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实行的是“范围”安全风险抵押制度,不公开、不透明。一般只对领导,不对普通员工,考核只奖励不处罚。这样,支付安全风险抵押贷款就变相成为一种领导福利。”管理者应该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并没有体现一线员工的安全责任。一些受访的基层职工表示,安全生产人人负责,但基层职工在实际生产中承担了风险和责任,却没有体现自己的利益。不少员工表示,只有安全风险抵押制度落实到位,才能赢得全体员工的理解、支持和认可,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即使所有员工都支付了安全风险抵押,企业往往也无法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一位员工说,
    2023-05-08
    478人看过
  • 监视居住制度的具体规定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手段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适当限制。它是一种强度界于取保候审和拘留之间的强制措施。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这一制度。只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大陆法系中的少数国家有类似规定。在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也存在着存废之争,但最终刑事诉讼法仍将其保存下来。保存的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介于取保候审和拘留之间的情况下,无从把握,特别是当前人口流动性强,异地作案越来越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找不到保证人或没有保证金,又不符合拘留条件的情况下,不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会放纵罪犯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废之理由是监视居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范围大了起不到监视居住应有的作用;范围小了,无异于拘留。我们
    2023-06-11
    184人看过
  •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现状之透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宣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二)明确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现行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
    2023-04-24
    259人看过
  • 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现状及存在问题
    1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现状及存在问题1.1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意识淡薄我国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认识不清。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就是一系列的财务文件和规章制度。有的人认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不认真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在经济业务的具体处理过程中,以强调灵活性为由而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使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失去了应有的意义。1.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首先,国家有关企业内部会计控翻制度建设没有具体明确要求,操作性不强。其次,有关的内部会计控制要求分散于相关会计制度中,既缺乏完整性,也没有体现出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目前,相当多的中小型企业财务风险意识淡薄,还没有建立自己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1.3不相容职务未分离《会计法》第21条明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有的企业以人员精简为由
    2023-06-01
    200人看过
  • 监视居住适用中的新问题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主要有以下几个新问题:一、检察机关“变通”为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但目前,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往往由人民检察院自行执行,即由人民检察院将监视居住决定书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再出具一份执行委托书,委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代为执行,或者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为名,将此类监视居住的执行权全部交给检察机关。那么,公、检两家为什么这样做呢?首先,对检察机关而言,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是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最佳手段。它可以使检察机关有充裕的时间、足够的人力来突破案件,完善
    2023-06-14
    212人看过
  • 监视居住制度中的几点缺漏
    监视居住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单独的强制措施理应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作出同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显然要比取保候审强得多,对这两种强制措施没有附加条件地选择适用,应该说很不科学。1.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程序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部门的实施细则均作了规定,总体来说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居所等活动空间的限制;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自由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
    2023-06-11
    267人看过
  • 监视居住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所谓“延期执行逮捕”制度,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的是如果采取不这么严厉的措施,也足以达到待审羁押之目的的,法官应当命令延期执行仅根据逃亡之虞签发的逮捕令。被延期执行逮捕之人承担以下义务:1、责令定期在法官、刑事追诉机关或者由他们所指定的部门地点报到,2、责令未经法官、刑事追诉机关许可,不得离开住所或者居所或者一定区域,3、责令只能在特定人员监督下可离开住宅,4、责令被指控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供适当的担保。4、不得与共同被指控人、证人或者鉴定人建立联系。否则,法官应当决定执行逮捕令。[3]意大利的“住所逮捕”制度与此类似。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实行住地逮捕的决定中,法官规定被告人不得离开自己的住宅、其他私人居住地、公共治疗场所或扶助场所。在必要时,法官限制或者禁止被告人与其他非共同居住人或非扶助人员进行联系。如果被告人不能以其他方式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或者陷于特别困难的境地,法官可以
    2023-06-11
    294人看过
换一批
#取保候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 更多>

    #监视居住
    相关咨询
    • 监视居住存在问题怎么解决啊?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7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监视居住存在问题对象和条件,但一些侦查机关在适用中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是将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捕,应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转为监视居住;二是以监代侦,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监视居住;三是把监视居住作
    •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11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购买对象界定不准,涵盖面过广2、投资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锐化3、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4、政策不够清晰,执行过程中屡被异化,容易产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败(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1、廉租房的对象不够广泛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3、围绕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 现行制度存在哪些问题与弊端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脱节,导致人力、财力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劳动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就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按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效力。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
    • 逮捕后在监视居住要注意哪些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08
      根据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现行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31
      根据目前的法律,自然人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认为在上的主要问题是,年龄界限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