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7:07 195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在耕地上建坟和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沙、开挖鱼塘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非法牟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修改为:“未经批准向耕地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在耕地上建坟和擅自取土、采石、采矿、挖沙、开挖鱼塘等破坏土地资源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

二、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三、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罚款、没收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没收款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修改为:“罚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将第二款“罚款、没收款和滞纳金应当及时上交国库”修改为:“罚款应当及时上交国库”。

四、第七十条“当事人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当事人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4: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的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项目用地”),均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按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根据逐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若干规定如下:一、对原使用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暂不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二、下列新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除涉外用地之外,暂不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一)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商业用地;(二)非商品房住宅区内的商业网点配套用地;(三)公园、风景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四)政策性扶持的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用地;(五)农
    2023-06-10
    116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8年5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其中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列席会议。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旁听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旁听人员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四、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2023-04-24
    114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草案》,并作如下决定: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是本市在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方面所作的一次有益尝试和探索,是符合上海特大型城市实际和城市管理方向的,同意在本市部分区进行以市容市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执法试点。二、授予试点区组建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行使本决定规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三、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具体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区级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区级组织实施的下列行政处罚:(一)依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依据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对除违反古树名木管理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据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对违反非市管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2023-06-10
    339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和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从根本上保护郊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坚
    2023-06-10
    325人看过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2001年12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批准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场路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具体负责对上述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二、删去第六条。三、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第(二)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取得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第(六)项修改为“
    2023-06-07
    49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日期:2005-8-5执行日期:2005-8-5于2005年7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8月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对热爱厦门,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一)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二)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三)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四)积极为本市引进资
    2023-06-08
    458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
    于2005年4月15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5年6月2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厦门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两件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一、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中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二、对《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本决定自公布之
    2023-06-10
    456人看过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修订《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文号:沪教委职[2011]18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更好地保护本市中职学生的身心健康,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中职学生的受教育权,经研究决定,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0〕37号)中第三十二条“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修订为“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且仍在监管部门服刑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修订内容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各相关学校应积极与司法矫正部门、家庭、社区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发挥整体合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中职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2023-05-03
    42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修正本
    修改决定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二、第四条修改为:“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文件、合同和协议,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三、第六条修改为:“使用开发区土地签订的合同,必须规定开发期限和条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签发土地使用证书之日起,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收回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四、第七条修改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完成的工程建设,必须经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检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建筑规范和安全
    2023-06-10
    453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公有房屋阳台的加窗和搭建应严格控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市主要道路沿街公有房屋的挑出阳台和内阳台均不得加窗和搭建。(二)其他公有房屋的挑出阳台不得加窗和搭建;内阳台的加窗和搭建须经所有人同意,并须统一式样。本条第一项所称的主要道路由市房管局负责划定。二、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公有房屋调拨单、公有居住房屋调配单上应注明房屋保留日期;单位之间互相调换空房应填写房屋调用单,并注明保留日期。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空关房屋,房屋保留单位须向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机构支付超期空关房屋看管费。超期空关房屋看管费按以下标准支付:(一)住宅基地动迁、市政建设动迁、军转(包括复退)、落政、特需等用房,按房屋租金额支付。(二)新建解困用房超过保留期限一年以内的,按房屋租金额两倍支付;超过一年的,按房屋租金额四倍支付。(三)经调配
    2023-06-10
    193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2003年1月14日高检发研字[2003]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分别简称《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四)》和《解释》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组织学习,正确领会立法精神。《刑法修正案(四)》和《
    2023-06-11
    25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全国
    2023-06-12
    110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违法建筑行为侵占了国家的土地资源,侵占了社会财富,侵犯了公共利益,严重地影响了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目标的实现。为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建筑,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建筑。二
    2023-06-10
    320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文号:沪府发[201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市政府决定,建立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监察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为正局
    2023-06-07
    77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第九十八条规定如何八条规定如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职工。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和若干事项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5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限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8
      立法权限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通过是怎样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