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收入、稳定性程度、住房等条件明显优于对方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离婚争夺抚养权你所应该知道的
案例一
经济能力相当维持孩子现状
唐某与杨某就离婚一事已经于2011年提起过一次诉讼。2012年唐某再次就离婚一事提起诉讼,这次双方都同意离婚,争议的焦点是8岁儿子小杨的抚养权。为此,唐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在金湾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工作稳定,月收入为3000元;杨某也提交了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收入也是3000元。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经济能力相当。儿子小杨出生在珠海,1岁多时曾随母亲唐某在湖南生活,3岁多回珠海上幼儿园,也一直由唐某母亲照顾,一直在父母身边生活。目前,小杨随爷爷、奶奶在广东省信宜市生活,并在当地的某小学读书。
承办此案的程法官为此专门电话询问小杨的班主任,得知小杨在校表现较好,成绩中等,平时衣着很干净。同时,小杨本人也表示在爷爷、奶奶家生活得很好,愿意和他们住在一起。
在离婚双方经济能力相当,任何一方抚养孩子的优势并不明显,但又不能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唐某虽然提交证据证明其父亲(即孩子的外公)有退休金,但与案件并无直接关系,不能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用。唐某还提交了儿子所书写字条,称儿子愿意随其共同生活,但因孩子尚且年幼,是否有其他因素影响其写出这样的文字并不清楚,也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综合该案的情况考虑,8岁的孩子目前随杨某父母一起生活得很好,并且在当地学校安心学习以及接受正常的教育,现在如果改变他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势必会对其身心造成一定影响。此外,杨某的经济条件也较稳定,并且表示如果孩子跟随其生活则不需唐某支付抚养费。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判令孩子跟随父亲杨某生活较为合适。
案例二
男方经济占优有利孩子成长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于2003年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儿小米,但此后感情每况愈下,双方发生争执甚至有打斗行为,并曾向派出所报警,后陈某撤离刘某家中。2012年双方就离婚一事诉至金湾法院,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都要求抚养唯一的女儿,被告刘某当庭称如果孩子给他抚养则不需陈某支付生活费。
据法院查明,原告陈某现在珠海某机械公司工作,月收入约2000元,被告刘某在珠海某科技公司工作,月收入约6000元。婚生女儿出生在珠海,孩子一直随父母、爷爷、奶奶生活。直到2012年陈某离开家中独自居住后,孩子随父亲、爷爷、奶奶生活,现在金湾某小学读书,成绩一般。承办此案的程法官为此专门与9岁的小米进行了谈话,小米在笔录中称如果只能和爸爸或妈妈一个,则愿意和爸爸一起生活。
刘某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陈某,女儿小米现虽未满10周岁,其发表的意见不能作为判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但其现在读小学,对事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发表的意见也具有参考价值。孩子现在住所附近的小学读书,平时都由爷爷、奶奶照顾,成绩不好不能代表家人照顾得不好,现在如果改变她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势必会对身心造成一定影响。此外,刘某的经济条件也较稳定,并且表示如果孩子跟随刘某生活则不需陈某支付抚养费。综合考虑,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婚生女儿跟随父亲刘某生活较为合适。
1、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会考虑哪些因素?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主要原则是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身体状况、主观意愿、经济条件、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子女的主观意愿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一般而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方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与子女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
2、他有过错,对我争取抚养权有帮助吗?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上,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将会增加无过错方争取抚养权的筹码。
因此,如果离婚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因婚外情、赌博、虐待、暴力等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由于过错方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据谁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就跟谁生活的原则,法院很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3、孩子归我抚养,我能要求对方承担多少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司法实践中,若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且无迹象表明其具有不履行判决的可能性时,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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