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1:30:29 184 人看过

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发生不能按约完全履行产品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法律责任。

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外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不能按期交房的,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每迟延交付一天,按预期交房部分房款总值计算向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未交付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偿还购房款利息。对于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其责任应如何承担,实践中往往按逾期期限及逾期理由来考虑违约责任,如逾期在合理期限以内,则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如逾期时间较长,开发商怠于交房则购房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二、房屋已实际交付但不能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的法律责任

办理房地产权属证明是买方的权利、卖方的义务,卖方不能如约办理,一般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往往对买方的损失不易确定,可按照逾期天数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无法办出房地产权证,买方可要求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能办理权属证明是买方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则卖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

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规定通常有面积数量不符合,质量不符合房型不符合等,对于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勘察误差,公用面积分摊计算失误的,应按原合同价不变,因开发商变更设计发生面积误差的,双方按实际面积协商价格。协商不成允许退房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两项原因之外,发生面积误差的,原则上以有利于购房一方的原则处理即实际面积超过合同面积的,按合同价不变,实际面积不足合同面积的,不足部分应当退款。对于质量不符合的,应由卖方采取补救措施,对房屋进行修理并赔偿买方的经济损失,如果房屋存在缺陷,不符合安全标准,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的应当允许买方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交房同时开发商应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6日 0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如何区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及销售合同纠纷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并签订的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二者均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故上述纠纷的区分标准是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属于正在建设的房屋还是已竣工的房屋。就正在建设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就已竣工的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则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县人民政府
    2023-02-22
    220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法定代表人:仰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芦生,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红星路135号15幢302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马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同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70号。法定代表人:丁华荣,总经理。原审被告:合肥华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六路291号西郊井岗铺。法定代表人:崔建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华荣,男,汉族,1956年8
    2023-04-22
    407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举证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通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1、商品房销售许可证;2、商品房买卖合同;3、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4、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5、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三、当事人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一)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证明;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
    2023-03-02
    298人看过
  • 广州中院统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做法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应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第八条?答: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原则上予以支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需酌情降低的,不宜低于已付购房款的50%。二、“交楼”标准应如何确定?答:1.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2)讼争房屋符合使用条件(即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有特别约定其他标准的从约定。2.合同附件中约定有装修标准的,出卖人未达到约定的装修标准,其承担的是关于装修标准的违约责任。三、面积差异的房款结算应如何处理?答: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具体标准以约定为准)的,买卖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0.6%(不含本数)、在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不扣除0.6%;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2023-04-15
    336人看过
  • 旅游中经常会出现的纠纷
    由于经常有观光客财物被窃或行李遗失的情事发生,使得原本快乐的旅行蒙上阴影,所以最好注意以下几点,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贵重物品的保管有些旅行者为图两手轻松,习惯将随身物品塞在霹雳袋或背袋里。您不妨将旅行支票等重要物品放在贴身的内袋中,或缝制一个可以系在腰上的腰袋,并分多处放置。而背在外面的只是当天用得到的零钱即可;记得钱财千万不可露白。移动时的的注意事项当您从甲地整装行李准备前往乙地时,要记得行李绝不可离开视线。不管是买车票或上厕所,纵使时间短暂也不可将行李搁置一旁。另外,用餐或上咖啡厅时是最容易松懈的时候,但也不要让行李离开您的视线范围。搭火车或公车时更要提防,尤其搭乘夜车时,要将行李上锁,同时最好固定在某个地方。住宿时的注意事项不可太相信房间门锁的功用,贵重物品还是要随身携带。尤其是住团体房或卫浴公用的房间时更要小心,尽管只是离开一下,贵重物品仍必须随身携带。使用公共厕所或浴室时要先确认
    2023-04-24
    136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情事变更原则的运用
    只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才有可能发生情事变更。如果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已发生情事变更的,则该合同是在变更后的基础上成立的,与情事变更问题无涉;如果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消灭之后,因与合同履行无关,也不会发生情事变更原则适用问题。(四)情事变更与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当情事变更成为履行合同不可克服的障碍,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当事人才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必须防止当事人滥用这种请求权,寻找借口单方毁约。如果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情事变更并不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双方仍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严格履行。例如预售方甲房地产公司与预购方乙学校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标的物在A市。合同有效期内,甲房地产公司另在B市兴建的一栋商品楼被水冲毁,甲房地产公司即以此作为情事变更的事由,要求解除与乙学校的预售合同。由于发生在B市的水灾与本合同的履行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
    2023-06-09
    107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重大误解”如何确定
    【事件经过】2003年11月23日,原告钱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买受人)向被告(出卖人)购买其开发的某楼9号商铺一套,房屋属于框架结构,层高为首层3.6米、二层为3.0米,建筑面积85.09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2.80米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29平方米。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售价为3038元,房屋总价款为258503元。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方面影响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被告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原告,原告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选择退房,被告则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付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
    2023-06-14
    280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按揭纠纷解除合同的认定
    房地产价值巨大,不应轻易解除合同,使购房者能够转嫁市场风险。同时合同解除后,亦可能使经合法登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按揭银行的利益遭受损失。考虑到其标的物价值大,影响大,涉及当事人复杂,各方利益重叠,标的物又成抵押标的,对于涉及按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轻易解除。但也有人认为,应参照香港法律,存在按揭合同的购房合同不经银行同意不得解除,这在外资银行中是一种普遍看法。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英美法中,按揭是转让所有权的担保,在未清偿完债务前,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不动产权益都属银行,发生诉讼时银行是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未经银行同意当然不能解除合同,使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我国的按揭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开发商享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在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享有房屋的期待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共同指向的标的物同为按揭合同中的抵押标的物,开发商、购房人同意将该标的物抵押给按揭银行,同意按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共同作
    2023-03-20
    99人看过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涉讼的主要原因
    【案情简介】一审判决:二、上海振*物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青、刘某勇支付逾期交房(权利交付)违约金(自2003年8月10日起,至上海振*物业有限公司向杨某青、刘某勇发出可办理房屋小产证的通知日止,按杨某青、刘某勇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上述两项应支付款项中应扣除上海振*物业有限公司已支付杨某青、刘某勇的违约金人民币10,024.69元);四、杨某青、刘某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评析意见】开发商逾期交付实物房屋以及房屋权利的,如何确定其违约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属于不动产,交付的标志是房屋权属的变动,交付实物房屋只是交付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开发商即使未能按期交付实物房屋及房屋权利,也只须承担一种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责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补偿一方遭受的利益损失,而房屋的实物交付
    2023-11-20
    91人看过
  • 如何处理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的纠纷
    一、商品房按揭纠纷中涉及的合同关系在通常的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存在着四个合同,即、按揭贷款合同,通过购房人与按揭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中的抵押、回购的具体条款加以确定的抵押和保证担保合同。审理商品房按揭纠纷案件,必须首先明确这些合同及其体现的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认为,按揭合同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不具有独立性,随主合同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一)按揭合同不应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首先,合同目的相对独立。按揭合同的目的是借贷资金,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购买房屋,两合同追求的目的并不具有依附性,是各自独立的。其次,两者所生之的范围不具有依附性。从合同所生之债务以主合同所生之债务为发生依据和限额,而按揭合同所生的债务可单独产生,双方是相对独立的。第三,购房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并不必然导致按揭合同的无效、可撤销,只会影响到按揭合同的抵押担保标的物发生变化,并不实质影响到资金借贷关系
    2022-08-16
    331人看过
  • 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有哪些常见的原因
    预售商品房可能存在的产权纠纷有: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纠纷;对房屋设施或户型结构进行单方变更的纠纷;楼盘商业广告的夸大或虚假宣传引起的纠纷;交付房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的纠纷等。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怎么解决预售商品房产权纠纷解决:中止履行合同。在有权暂停合同履行的同时,预购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给予预售方合理的期限,以恢复其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合理期限不得超过30天,通知可以口头或书面。在合理期限内,预售方未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要求预购房屋履行合同,预购方可拒绝。预售方应预购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消除不安抗辩权,预购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预售方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当,可以根据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终止合同,追究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
    2023-07-28
    333人看过
  • 房产纠纷律师: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如何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首先,购房者应尽量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时间延后,签订合同的时间越靠后,商品房的工程进度越大,购买的风险就越小。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还能延缓偿还贷款的时间。其次,在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购房者一般都比较注重合同中商品房的房号、面积、公摊、价款、交房日期等重点内容,而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附件(房屋平面图、交房标准、补充协议)等内容不够关注。但恰恰这部分购房者容易忽视的内容往往会发生争议。因为实践中存在着开发商私自变更交房标准,在补充协议中更改双方权利义务,加重购房者的违约责任,减轻自己违约责任的行为。因此,作为购房者,必须要认真审查并确认房屋平面图和交房标准与开发商的宣传是否一致,补充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与主合同是否一致,违约责任是否对等。另外,一套舒适的商品房,除了房屋内部的设施完备齐全
    2023-06-13
    141人看过
  • 房地产常识: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性质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
    2023-06-13
    82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广告纠纷如何界定法律责任
    在开发过程中,倘若房地产开发商采取了虚假宣传策略,那么便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须知,售楼广告及宣传材料仅为开发商吸引潜在购房者之一种推广手段而已。若广告中所宣扬的相关内容并未明确载入购销合同之中,即便未来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明显不符,开发商通常并不需要为此类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若虚假宣传信息对购房者的购买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抑或是此类信息直接影响到房屋售价,在此等情形之下,房地产开发商则需承担因虚假宣传给购房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4-05-07
    358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常见的商品房预售纠纷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03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
    • 怎样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01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具体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购房者,购房者支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房产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如果商品房买卖双方(开发商和购房者)一方未按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就会引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例如:购房者不按时支付房产费用;开发商不按时给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等。
    •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预售价款是否为合同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
    • 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3
      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预售商品房的合同中含义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2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