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学生因为顶撞老师,遭受殴打,并因此患上精神病,学校和老师均被告上法庭。10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七琴镇初级中学自愿赔偿原告曾文刚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0000元,被告杨平如自愿赔偿原告7000元。
2006年4月下旬的一天上午,杨平如在上课时,原告曾文刚违反课堂纪律并对杨平如的教训行为予以顶撞,导致杨平如情绪冲动,动手对原告进行了殴打,随后原告收拾东西返回家。第二天,原告由其伯父送回学校,在其正在上课时,杨平如来到教室将原告叫到老师办公室,原告返回时,班上同学发现原告眼睛红了,像哭过。6月1日,原告找到班主任老师杨建民,杨建民发现原告讲话异常,语无伦次,当日,原告由其父母接回家中,此后一直休学至今。6月4日,原告因精神异常由其伯父等亲属送往新干县金川镇医院检查、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障碍。随后由其母亲送往温州市康宁精神康复医院就诊,经该院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2006年12月26日,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为:
1、创伤后应激障碍;
2、殴打事件与创伤应激障碍直接相关。2007年1月10日,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精神异常鉴定为:伤残八级。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诉讼,请求责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文刚在校学习期间,从未发现精神异常情况,在被告杨平如对其殴打、体罚后一个月就出现明显精神异常,应认定二者间存在密切联系,医疗机构的诊断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结论充分证明原告出现精神疾病与受到殴打刺激有关。因此,直接责任人被告杨平如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被告杨平如是在履行职务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对外应该由被告杨平如所在单位即被告七琴镇初级中学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引发本案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应相应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责任。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主审法官调解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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