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相关问题
一、对方下落不明的送达及立案问题;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十年前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效率。而现今,越来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
二、关于境外结婚注册证书的认证问题;
越来越多的国人跨出国门,也有越来越多的国人嫁娶外国人,这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在国外注册结婚的人在国内办理诉讼离婚的现象。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四千到一万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呵,价格差不多吧,不算贵。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较为麻烦:
第一、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三、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四、双方均主张房屋的产权分割问题
以往对于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的案件,法院调解无效后,会劝一方撤诉或判决不予离婚,特别是在上海住宅非常紧张的时代。但现在,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利,法院首先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和带孩子一方,但如果双方势均力敌,法院会响应最高院关于房屋竞价的精神,主持双方竞价,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
五、一方恶意转移存款的方式及对策
离婚时,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是极为常见的,几乎每一个案件中均会出现,这是正常的,是人类自私本性的体现。我们不能过高要求从精神风格上教育任何一方当事人,我们要学会发现和解决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和办法。关于这一点,我上半年的文章《离婚案件中常见财产隐匿的方式与对策》已有详细描述。我这里想补充的是,对于股票,不论是深市还是沪市,律师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查询。而对于银行存款,如果是正当途径,知道具体账号或具体存款银行后,才能查出。当然,市场上出现了某些自称能通过某些渠道查出的个人或机构,这里面鱼龙混杂,当事人花钱时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见兔子不撒鹰,并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而对于恶意转让房产的问题,解决起来比较复杂,相关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前一段时间的文章《离婚期间,擅自转让房屋所有权法律后果探析》。对于恶意转让公司股权的相关问题,我们将在以后专门总结相关的文章一起商榷。
六、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
比如,张男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刘女共同还贷。结婚九年后,双方离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关注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对刘女要求按相应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但当然也有个案判例例外。我们认为,一概认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认定的结论有些不妥,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才可。
-
离婚涉外案件:诉讼地点问题
500人看过
-
我国涉外离婚制度的相关问题是怎样的
58人看过
-
涉外民事纠纷相关问题解答
429人看过
-
离婚后相关问题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355人看过
-
涉外继承的相关问题的概述
338人看过
-
关于涉外婚姻离婚的若干问题
142人看过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更多>
-
诉讼离婚相关问题有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51.夫妻俩离婚时,需要双方本着照顾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为出发点,自行协议分割双方共有财产和债务。 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共有债务,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 对于一方婚后私自借贷所得钱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方可以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 2.如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可以上法院起诉解决。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
-
离婚诉讼涉外案件管辖的问题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6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律审理该离婚案件。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这里就是解决涉外婚姻离婚诉讼中
-
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的相关问题福建在线咨询 2022-06-0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
-
涉外起诉离婚程序的问题。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7综下所述是关于涉外起诉离婚程序的回答。涉外离婚诉讼,到法院立案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下述材料是涉外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准备的: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
-
涉外离婚诉讼中有关法律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03一:如果他老婆起诉我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我将背负何等的法律责任?答:从严掌握,可能是重婚罪。二:如果他老婆起诉的话,将是起诉我?还是起诉我与他?答:她要起诉就只能诉你俩。难道到最后所有的后果都应该我一个人来承受吗?答:世俗就是这么看的。依法不应由你一个人承担。如你的陈述,男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三:到了此种地步我应该采取何等措施来维护自己呢?答:四:而孩子的抚养费将是他年收入的多少呢?答:不是按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