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以单位和个人身份被征收的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将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调整为被征收土地。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可以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对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公平补偿。县国土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专门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和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以及宣传、解释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相关技术或劳务委托给社会组织,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和劳务费。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执行。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征地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征地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集补偿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户。县建设部门审查后上报县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研究启动补偿安置程序。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地面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以及宣传、解释工作。三。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土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籍登记等不增加补偿费的行为,但仍应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征收补偿。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住房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补助和奖励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交易的房屋面积和位置、房屋用途等选择原则、搬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搬迁及临时安置费标准、停产补偿标准及确定方法、合同期限、停业造成损失的房屋补偿及安置费用计算,国土人民政府将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审查,县审计等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将公布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8。当地人民政府公布了征求意见情况和依民意修改情况。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决定书的下列有关材料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一)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二)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单体建筑方案;
(4)经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的书面文件和专家反馈,(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批准文件;(六)征收补偿基金的监管协议和保管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县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并批复。经批准的,经县政府同意,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出房屋征收通知书,并附经批准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应当同时公告。住房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用于住房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负责住房补偿安置资金的统一管理和结算。
1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建设厅从已登记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公开抽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抽签前五日内公布征收范围内的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由公证机关当场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所购房屋的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15。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交换。当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等以及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向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家庭补偿情况。被收购房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其他
1。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后,无论其他地方是否有房屋,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原址产权交换,按照同房同价的原则,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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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补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31、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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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程序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26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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