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18:02:51 135 人看过

一、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

二、证据交换的目的

为了固定证据,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就其本质来看,仍是法院进行审前准备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掌握证据的情况,而产生正常意义上的有效抗辩,同时,法院通过证据交换,熟悉案情,以便开庭审理能够集中有效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三、证据交换的规定

1、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4、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5、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6、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7、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8、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0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诉讼证据相关文章
  • 虚假诉讼罪证据规则是怎样规定的
    虚假诉讼罪证据规则是需要提供诉讼活动是虚假的证据,虚假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一方或多方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方法,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等方式,造成法院作出错误裁决或执行,进而谋取非法利益或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虚假诉讼的出现,不仅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并对法律的尊严发出了严峻的挑战。一、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2023-03-28
    206人看过
  •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现状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设立证据交换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在于通过证据交换,整理和固定证据及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争取胜诉制造平等的机会和条件,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加诉讼的对抗性、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法官更易于以中立者的身份进行裁判。证据交换制度是民事审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初步确定了我国的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从而将证据交换制度写入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领域。我国在司法解释中设置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防止证据突袭,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或调解。它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在法院指定的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主动提交各自证据与对方交换,从而达到提前了解
    2023-06-06
    276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有关问题简析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既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职能,也强调了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的中立地位。通过当事人的当庭举证和质证,使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更加明显,便于法院审核认证,及时裁判。有关法院曾尝试通过庭前证据交换,提高审判效率,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颁布施行,确立了证据交换作为我国民事证据法律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就证据交换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法条的内容来看,《证据规定》仅就证据交换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本文拟就证据交换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充分了解和发挥证据交换的功能。一、证据交换的主要内容所谓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之间于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拥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通过证据交换,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
    2023-06-06
    159人看过
  • 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庭前证据交换,又称庭前证据开示,也有的称之为庭前证据听证。是指开庭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原因有二个,一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二是对于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依职权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没有将证据交换纳入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是对证据交换的启动、程序的组织、开示的范围、开示的时间、次数以及对于其结果的效力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在第5条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7、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是将证据交换作为个别案件庭前准备工作中
    2023-06-06
    279人看过
  •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时效的审限是多长“审限”是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
    2023-07-28
    285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怎样取得交通事故证据
    交通事故证据依法取得后可以进行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送达。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即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送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由该国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将其送达受送达人。3、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2023-08-12
    323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时效需注意什么
    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当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一段时间。2、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当庭将各自持有的证据进行交换,而更为重要的是一方当事人应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提出有效证据来,对案情中的争执焦点起到证明事实的作用。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有: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2023-07-25
    487人看过
  • 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交换
    1、证据交换。庭前实行证据交换制度将提高庭审的实效性。证据交换制度主要应具备以下内容:1).提出证据的时限(举证实现)。不能限制当事人提出证据时限,便无法实施证据的集中交换。2).证据交换的组织。证据交换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简繁程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需要实施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3).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证明对象分类记录在卷,并写明异议的理由。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通过交换初步确定双方的争点,固定证据,明晰争议事实,并通过双方“亮牌”促成庭前调解。4).证据的再交换。在双方第一次证据交换后,对方当事人有可能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反驳,从而提出反驳证据,以及其他补充的新证据。此时,法院可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对这些证据进行交换。考虑诉讼效率的原因,一般情况下,证据交换不
    2023-06-05
    17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如何认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二、民事诉讼证据如何认定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认定方式:1.一证一认方式。一证一认是在调查阶段,由当事人逐一举证、质证,法官在证据质证后决定是否认定其证明效力。2.一组一认方式。即在调查阶段,法官根据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指导当事人将相关的证据作为一组证据举证,经过对方当事人质证后,法官对于该组证据分别确认其有无证明效力。该认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证据的连贯性,避免认定证据时容易产生的矛盾。3.综合认证方式。综合认证是指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后,由法官认真审查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相互有无矛盾、能否互相佐证,证据属性
    2023-06-06
    59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与举证时限是多长时间?
    证据交换: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时效大量的庭审实践告诉我们,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不仅仅是当事
    2023-07-03
    213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253条的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
    2023-04-17
    281人看过
  •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的范围
    行政诉讼制度关于证据交换范围的规定与民事诉讼不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两种适用范围:一种是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庭审前交换证据;一种是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在行政诉讼中,只规定了一种情况。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形。前者将当事人申请作为首选,充分地考虑到了当事人的请求权和处分权。而后者没有作此规定。关于使用证据交换程序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相关规定的精神,只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此类案件性质的认定属于法院职权范围,是否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一旦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证据交换,这是人民法院的义务。在国外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为准备程序的重要部分,是否启动该程序决定权在法官,日本亦然。这里的“证据数量较多”、“案情比较复杂”属于何种情形
    2023-05-01
    276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质证是认可的吗?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质证是认可的。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一、质证的主体和客体是什么?1、质证的主体质证的主体,是指在质证过程对证据予以说明、质辩的主体。质证的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法院是证据认定的主体,不是质证的主体。2、质证的客体质证的客体,是指质证主体质证行为的对象。质证的客体是证据,其范围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质证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职
    2023-06-28
    100人看过
  • 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证据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明确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必要性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这里的电子必须具有电的、数字的、磁性的、无线电的、光学的、电磁的以及类似的特征,其一般必须借助于计算机和其他类似设备生成、记录、存储、传递。常见的电子证据分为三类: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资料。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位内部局域网中的电子文件、数据库、传统电子数据交换等。三是开放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因特网中的电子邮件、开放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公告板、电子聊天资料等。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对高科技物质介质的依赖性,如对计算机的硬盘、软盘、光盘等的依赖性,有时也是导致其不真实的原因,如误操作、病毒、软件或硬件故障、突然断电、计算机通信网络出现故障等会造成电子信息内容的改变。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如电子证据
    2023-04-12
    188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诉讼证据
    相关咨询
    • 怎样办理举证和交换民事诉讼证据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13
      1、交换证据的时间应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的时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截止日期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批准的,证据交换日期相应延期。但行政诉讼中的交换证据不采用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基本排除了当事人协商确定交换证据时间的可能性。2、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不仅是当事人在法庭上交换各
    • 民事诉讼中交换证据的时间为多久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10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交换期限为多少?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1
      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时效多长时间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20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证据的交换及举证的时效一般可以由双方协商,并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2、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 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2-17
      在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民事案件诉讼中,原告应当在提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证据,而被告则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同时提交证据。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