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
二、证据交换的目的
为了固定证据,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就其本质来看,仍是法院进行审前准备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掌握证据的情况,而产生正常意义上的有效抗辩,同时,法院通过证据交换,熟悉案情,以便开庭审理能够集中有效进行,提高诉讼效率。
三、证据交换的规定
1、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3、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4、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5、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6、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7、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8、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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