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都具有优先购买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7:35:13 416 人看过

一、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都具有优先购买权吗?

(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本质区别在于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与优先购买权无关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二)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存在于合伙企业,是由于人合性决定的。但如果有特殊约定的话,就不成立了。

法律文献: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入伙,退伙中的法律关系。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入伙的条件: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个合伙企业接受一个新的合伙人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性企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是合伙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础,所以,接纳新的合伙人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

入伙的程序:入伙人必须与原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就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协议中做出明确的约定。订立入伙协议前,原合伙人应将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明确告知新合伙人。协议签订后,应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手续。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是否有其他约定,那么其约定都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只有在入伙人履行偿债的义务后才能按照与原合伙人的约定去处理他们内部的关系。

退伙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并使其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一)退伙的情形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协议退伙。

协议退伙是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或按合伙协议的约定退伙。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那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第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协议退伙自退伙事由出现或协议达成之日起生效。2.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是指基于退伙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退伙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1)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第一,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第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只要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其他合伙人提前就有关事宜做出安排.

2、约定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自合伙人提出退伙声明之日起生效;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声明退伙,从提出退伙声明之日起满30日生效。,

3、法定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的情形包括:

第一,公民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第二,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无法履行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这种情况出现即可视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没有因出资而形成的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在法定事由成就时即发生退伙的效力。

4、除名。

除名是指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除名的事由包括:

第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违反竞业禁止;

第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

除名以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退伙的效力

退伙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2、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但退伙导致合伙企业只剩一名合伙人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3、不论退伙人退伙时是否承担了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份额,退伙后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履行了无限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依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依继承人自己的意愿也可继承财产而不继承身份。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5、合伙人退伙,应依法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如有未了结的事务,则等到了结后清算。清算完了,退还退伙人财产,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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