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调查中的调查问卷指的是什么?
我国《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第4条规定,调查问卷是指在反倾销调查中,商务部向报名应诉的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发放的书面问题单。
2、反倾销调查立案有几种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反倾销调查立案包括:申请立案和调查机关自行立案。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8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3、反倾销立案公告包括哪些信息?
立案决定作出后,调查机关应及时通知被调查产品的当事方以及已知的与该调查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并应发布公告。我国《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39条规定,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书概要及商务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2)发起调查的日期;
(3)调查产品及出口国(地区)名称;
(4)调查期;
(5)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6)利害关系方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7)允许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8)调查机关的联系方式。
4、反倾销调查期是如何规定的?
调查期,指反倾销调查中由调查当局划定的各项样本数据、样本信息的时间范围。
WTO反倾销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反倾销调查收集资料期间的建议》提出,倾销调查收集资料的期间一般应当12个月,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6个月,而且在可行的情况下,该期间的截止时间应接近案件发起的日期;损害收集资料的期间通常应当为至少3年,除非与数据相关的当事人的建立时间还不到3年,并且应当包含整个倾销调查资料收集期间。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26条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我国《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18条规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
5、反倾销调查证据的获得方式有哪些?
根据WTO《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条以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最复杂和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证据的获取。调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方式,主要包括:(1)利害关系方主动提供;(2)调查机关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3)调查机关调查中所作的笔录;(4)调查机关发放的调查问卷;(5)调查机关进行的抽样调查;(6)调查机关从其他组织和个人取得的资料;(7)其他来源。
除特别规定外,证据一般应该是书面形式。除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资料外,均视为可以公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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