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数额如何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05:29:40 354 人看过

一、最高额抵押数额如何确定

最高额抵押数额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栋房产为抵押财产,与银行乙签订一份担保最高3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履行。

三、最高额抵押与普通抵押相比有何异同

相同点:

1.都需要设定抵押权,即抵押权的设定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

2.抵押权是为担保已经存在的债权而存在的,这就是抵押权在发生上的从属性。

不同点:

1.担保的债权不同:普通抵押担保的债权是特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则是不特定的。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以主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而普通抵押权则是以主债权的已经存在为前提。

3.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而普通抵押则是对独立的债权进行担保。

4.最高额抵押是在决算以后,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转为特定债权。而普通抵押则无需进行此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n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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