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的日期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33:06 227 人看过

编者按:许多读者报道,在劳资纠纷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工人往往无法申请劳资纠纷仲裁,许多人含蓄地错过了仲裁处方。那么“劳动争议发生日期”是如何确定的呢?读了这篇文章,也许你能理解

案件的重演:

张先生错过了仲裁时效

2002年3月,张先生成功地申请了一家国际公司担任翻译,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7月,该公司的王经理指控他曲解客户数据,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双方发生纠纷。一个月后,王经理没有为张先生安排工作。2003年10月,公司停止支付张先生的工资,并要求张先生办理出境手续。此后,张先生再也没有到公司工作,开始走上创业之路

今年5月,创业失意的张先生觉得自己被迫辞职不是自己的错,于是向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在2003年10月后复工、补发和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听证后发现,张先生的请求超过了上诉时限,不支持张先生的请求。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也作出了“依法驳回索赔”的判决。这时,张先生只叹了口气:因为他不懂劳动法,这使他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a-Bin分析:

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确定如下

劳动法第82条规定:“请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p>那么,从《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如何理解”和“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之日”算起,60天应该算在哪一天?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答复中的相关定义,是指“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或根据普通法推定债权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劳动关系终止争议,则为公司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的日期(包括辞职信,解雇决定等)可视为员工“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犯”的日期。在上述案件中,公司停止支付张先生的工资并要求张先生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日期可被视为张先生“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侵犯”的日期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免除60天仲裁期限的“特殊情况”:一是地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第二,有正当的理由,比如我生活中的重大疾病。此外,如果您在60天后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那么,工人如何保护他们的权利呢?如果仲裁期限已过,且员工有正当理由,您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法院将“依法驳回索赔”

提醒:

追索权劳动报酬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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