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的类别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1 13:31:03 183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公共财物侵吞的三种方式:隐匿、扣留、转卖;以及监守自盗和盗窃的概念。最后强调了出纳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秘密窃取和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移为自己或他人所有,从而实现财物侵吞。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2、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3、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监守自盗与公共财物

监守自盗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对社会和国家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监守自盗的行为,法律是严格禁止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做到公正无私,不贪不占,不挥霍浪费,不泄露公共财物机密。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该提高警惕,认识到监守自盗的危害性,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

监守自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极大的危害。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任何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到公正无私,为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为人将公共财物非法转移为自己或他人所有,从而实现财物侵吞。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监守自盗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也对社会和国家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监守自盗的行为,法律是严格禁止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始终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做到公正无私,不贪不占,不挥霍浪费,不泄露公共财物机密。

同时,社会公众也应该提高警惕,认识到监守自盗的危害性,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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