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在哪办理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E区26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二、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法律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三、桂林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第八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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