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打招呼去同事家摘梨被砸伤索赔13万,法院:驳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40:36 219 人看过

近日,湖南长沙,刘女士在去同事黎先生家打梨时意外被梨子砸中眼眶,花费了1万元住院治疗了15天。出院后,刘女士向司法部门申请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刘女士左眼损伤目前遗留中度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刘女士找黎先生协商赔偿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3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刘女士前往黎先生家摘梨并没有事先打招呼,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出于热情帮刘女士摘梨还免费赠送,该行为属于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所谓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预见到打梨过程中梨子有掉落的危险并加以防范。因此,刘女士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黄女士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是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一种做好事的行为,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发扬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施好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所以,一般的好意施惠致人受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好意施惠是一种善举,是为他人利益着想。在无私无偿地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或者物质时,应当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发生意外后应该减轻施惠者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第一:要有损害后果发生。

第二:损害行为违法。

第三: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这个过错,包括故意和过时就是一般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果是投诉,损害赔偿不一定要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有些情况下,人们在认识到危险的同时也要自愿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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