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普通教育机构应当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青少年应当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普通高中、高中、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检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对疾病或生理缺陷患者的录取要求。除了传染病、精神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和无法自理的考生外,高校可以拒绝录取。对于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不受限制。
开教育机构的需要什么条件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义务教育法》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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