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
1、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二、终结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执行开始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制作单位或者它的上级领导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就失去了根据,执行程序当然不能继续进行。
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如有遗产的,人民法院就执行他的遗产,以偿还所欠的债务;如有义务承担人的,也应责令承担人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死亡后,既无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时,执行工作就无法进行,因此应当予以终结。
第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与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可分离,只能由权利人本人享有,既不能转让,又不能继承。所以,这些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扣,权利人所享有的该项民事权利即告消灭,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因而应终结执行。
第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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