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抵押物在主人手里,未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抵押是有效的。
抵押关系设定后,当事人按登记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登记机关办理其他权利的登记。
设立抵押权的本身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安全,经过登记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对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关作用,有利于抵押权人的保护。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抵押登记是法定要式行为,抵押权是一种在抵押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一、抵押物未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抵押物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仍得让与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并非是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也非基于善意取得。此时,第三人得否基于所有权而阻断动产抵押权的追及力,第三人须为善意第三人方可切断动产抵押权的追及力。而有人则为区分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认为第三人受让抵押物所有权即可发生阻断的效力。因为未经登记而设定的抵押权,不具有追及效力。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另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能追及至抵押物的受让人行使抵押权。
一概地否认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利于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正当利益,并且将使动产抵押制度失却其意义。如果抵押权人的正当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抵押权人就根本不会利用这一制度,从而使法律规定成为一纸具文,从而波及债务人的利益,也不利于资金融通。
我国对动产抵押原则实行登记对抗主义,并不以登记作为动产抵押的生效要件。但是如果动产抵押未经登记,抵押权人的正当利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则将迫使抵押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而不得不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此实将使登记对抗主义制度失其功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此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已通知抵押权人且已告知受让人的,即使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这就从法律上为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提供了依据。但是,该条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是不完全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已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仍不得对抗受让人。这对抵押权人是不公平的。为平衡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并使动产抵押制度不致有坠其功效的危险,受让人如已知或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仍然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得对其产生对抗力;受让人如不知且不应知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而受让的,则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其产生对抗力。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仍得让与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行为并非是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取得所有权也非基于善意取得。
二、房产证在银行抵押可以做公证吗
房产抵押是可以公证的,但是有效与否要满足下面条例: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抵押要进行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使做了公证,也是抵押无效。公证只是对协议书的签名属实予以公证,没有实际作用。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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