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煤矿企业2012年从成本费用中计提专项资金——安全生产费用300万元,在该科目中列支安全生产设备120万元,该安全生产设备本年按税法规定可计提折旧10万元。
请问该项业务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三条“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借:成本费用类科目300
贷:专项储备300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置生产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120
贷:银行存款120
同时:
借:专项储备120
贷:累计折旧120
企业年终汇算时,应进行如下纳税调整:
1、调增预提并计入成本费用科目的安全生产费用300万元;
2、调减资本性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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