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规范,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如下:
1.安全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纪录事故单位、事故类型、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伤亡情况等信息。
2.安全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3.安全生产领导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包括勘察现场、收集资料、提取物证、纪录证人证言、计算损失、进行技术鉴定等;安全生产领导组开展事故调查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进行,以保证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安全生产领导组通过调查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概况、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纴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应提交经理进行审查。
4.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界定责任程度并罗列其违法违规事实,按相关程序和处理建议追究其责任。
5.安全科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及处理经验,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提交安全领导组审核和经理审批。
6.安全科应积极组织和落实整改措施,加大安全监督和检查力度,最大程度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n(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n(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n(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n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n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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