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少勤抢夺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30:58 199 人看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4)佛刑终字第36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少勤,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赤坑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赤坑镇合坝下寨村8号。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文有(又名程西金),男,1974年1月7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谭布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谭布镇古楼乡营顶村。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世全,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谭布镇,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宁县谭布镇坑头企山村25号。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廖肇洪,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南街镇光辉一巷33号。2003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夺被羁押,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4月8日作出(2004)佛禅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少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利用一辆车牌为粤W.Y0357的男装摩托车,在佛山市区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少勤参与抢夺5次,价值人民币4416.35元;被告人程文有参与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4062.4元;被告人郭世全参与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4004.95元;被告人廖肇洪参与抢夺1次,价值人民币1387.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9月4日凌晨,被告人郭世全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程文有,在佛山市南海桂城军桥北侧佛山环卫机械厂侧路段,由程文有伸手抢得被害人杨培旦价值人民币2519.4元的CDMA浪潮8080手机1台。

2、9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郭世全,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深村钢材市场前马路,由郭世全伸手抢得被害人李梦寒价值人民币630元的摩托罗拉T190手机1台。

3、9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廖肇洪,在佛山市禅城区文沙路海天食品有限公司门口附近,由廖肇洪伸手抢得被害人梁志红价值人民币1387.8元的诺基亚8310手机1台。

4、10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郭世全,在佛山市禅城区文沙路海天食品有限公司门口附近,由郭世全伸手抢得被害人谢柏荣价值人民币855.55元的TCL5288手机1台。

5、10月2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程文有,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后门路段,由程文有伸手抢得被害人邓万元挂价值人民币622元的诺基亚3310手机1台。

6、10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马少勤驾驶摩托车搭着被告人程文有,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果房附近的大基斜波,由程文有伸手抢得被害人陈兵价值人民币921元的东信GE760手机1台。

2003年10月3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马少勤、廖肇洪抓获,并根据被告人马少勤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程文有、郭世全抓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1、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的供述和辨认现场笔录、照片;2、被害人谢柏荣、梁志江、李梦寒、邓尤元、陈兵、杨培旦等六人的报案陈述;3、抓获经过;4、估价鉴定结论书。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私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少勤参与抢夺5次,价值人民币4416.35元;被告人程文有参与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4062.4元;被告人郭世全参与抢夺3次,价值人民币4004.95元;被告人廖肇洪参与抢夺1次,价值人民币1387.8元,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四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实施抢夺,其中被告人马少勤、程文有、郭世全还多次抢夺,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少勤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以被告人马少勤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被告人程文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被告人郭世全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被告人廖肇洪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马少勤以其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少勤,原审被告人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就上诉人马少勤上诉所提,经查,上诉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但在其被抓获之前,其罪行已被公安机关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其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不构成自首。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少勤,原审被告人程文有、郭世全、廖肇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原判根据各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并充分考虑上诉人马少勤的立功表现后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显刚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0: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梁文轩抢劫、抢夺案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青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文轩,绰号“瞎子”,男,1979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尧塘村委会巷口村。因本案于2006年4日10日被逮捕。现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刑诉(2006)29号起诉书、吉青检刑补诉(200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文轩犯抢劫罪、抢夺罪,分别于2006年6月20日和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昌兴,被告人梁文轩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12日,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梁森久、李志军(均已判刑)密谋策划去抢劫摩托车,由梁森久骑摩托车带李志军去吉水县骗租摩的,被告人梁文轩与钟道令准备作案工具(砖块、松树棍)在青原区河东街
    2023-06-11
    229人看过
  • 抢夺多少财物数额会立案?
    一、抢夺罪多少数额会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
    2023-04-11
    426人看过
  • 隋站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隋站,又名木沙,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即墨市,文化程度小学,住即墨市王村镇卧龙村。2003年4月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5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隋站犯抢夺罪一案,于2005年7月26日作出(2005)番刑初字第9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隋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查阅案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4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隋站去到本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人民医院旁的公共汽车站附
    2023-06-11
    469人看过
  • 尉冰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6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尉冰,男,现年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文化程度高中,住陕西省西安市(均自报)。因本案于200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尉冰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20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尉冰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尉冰窜至本市广州火车站广场公共汽车站处,乘被害人蒋小萍不备,抢走其佩戴着的一条带坠黄金项链(重17.54克,价值2473元)。被告人得手后在携赃逃离现场过程中,被人赃并获
    2023-06-11
    313人看过
  • 谢鹏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9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鹏,曾用名谢云,化名谢超,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习水县永安镇润安村新房子组。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4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鹏犯抢夺罪一案,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越法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鹏于2004年5月5日中午1时许,在本市环市西路天马大厦门口附近,乘人不备夺走被害人邓丽斌佩戴的1条铂金项链(重3.09克,价值1128元),后被告人谢鹏被人赃并获
    2023-06-11
    88人看过
  • 刘祥文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2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祥文,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云阳县鱼泉镇建坪村4-16号。因本案于2004年4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钰梅,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祥文犯抢夺罪一案,于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4)荔法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祥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后,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4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刘祥文到本市宝华路兴贤坊街口,趁被害人莫某雅途经该处不备之机,伸手抢夺得被害人
    2023-06-11
    319人看过
  • 刘海坡抢夺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坡,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州市高官庄镇王御史庄村。因涉嫌抢夺200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坡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海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06年7月1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海坡伙同刘海桥(在逃)驾驶红色两轮摩托车窜至北京市丰台区云岗西路9号院附近,趁事主郑景珍不备将其自行车筐内挎包抢走,内有三星E80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及现金1100元。2、2
    2023-06-11
    345人看过
  • 廖瑞荣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59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瑞荣,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住平乐县阳安乡平口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1年7月3日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7月4日涉嫌犯抢夺罪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瑞荣犯抢夺罪一案,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佛明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瑞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廖瑞荣伙同阿才(姓名等不详、在逃)驾驶粤EAB347摩托车在高明区体育馆侧荷城沿江
    2023-06-11
    151人看过
  • 梁玉鸣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崇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玉鸣,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温泉屯乡杏园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崇文区看守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崇检刑诉[2006]第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玉鸣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玉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梁玉鸣在本市崇文区大都市街南一楼附近天桥下,趁张芊丽打电话不备之机,从张芊丽手中抢走白色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47元、DECKOE牌红色皮钱夹、松下牌SV-MP21V型MP3、爱国者牌
    2023-06-11
    493人看过
  • 雷运付抢夺案
    有期徒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路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运付,别名雷运富,男,1975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5197507081834,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阳县龙角镇栏坪村5组3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1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运付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运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雷运付窜至路桥城区银丰小区东大门口附近,当金彩娟自南向北路过时,突然从后面窜上抢走金拿在手中的红色挎包一只(价值人民币84元),包内有人民币9
    2023-06-11
    284人看过
  • 王洪超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丰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超,男,29岁(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兴县,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定兴县贤寓镇龙华村三区439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8月19日被羁押,2006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周俊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超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芝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超及其辩护人周俊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8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洪超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贸市场内,趁被害人赵广成、赵巧云不备,抢夺赵广成、赵巧云的黑
    2023-06-11
    189人看过
  • 冯海泉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昌刑初字第5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海泉,男,30岁(1976年8月19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邵店乡彭楼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6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6)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海泉犯抢夺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海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海泉于2006年7月9日10时许,在昌平区北七家镇白坊村早市内,趁王风平(女,49岁)不备,将其项链抢走,经鉴定所抢物品价值人民币4284元。被告人冯海泉于当日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海泉的行为
    2023-06-11
    340人看过
  • 刘俊生抢夺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西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生,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盂县秀水镇西白水村461号。因本案于2006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生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俊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生于2006年9月19日9时5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604路公共汽车西单站附近,骑自行车夺取被害人刘雅莉手中诺基亚牌668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被当场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
    2023-06-11
    347人看过
  • 邓剑锋抢夺案
    有期徒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0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剑锋,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门县,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增城市增江街东山路13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剑锋犯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增法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邓剑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剑锋于2006年12月5日19时许,到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5号\润泉\建材店门口附近路段,见被害人叶某环路经此地,即乘其不备之机,上前将叶某环手中的一个胶袋抢走,内有人民
    2023-06-11
    23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抢夺罪立案初期多长时间,抢夺几天立案,抢夺案件终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4
      抢劫罪的立案时间一般为三天。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 抢夺罪严重吗?抢夺数额达到多少要立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5
      抢夺罪有数额要求。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 抢夺程度多少属于立案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7-04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
    • 飞车抢夺案罚款是多少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1-01
      涉嫌抢劫犯罪,一般情节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抢劫罪的量刑是根据犯罪金额确定的,犯罪金额是根据法律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的。很明显,飞车抢夺罪是在抢夺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的。
    • 抢夺案多久能立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6
      抢夺罪立案时间一般为三日。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