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房屋出租时,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有,则按约定办,否则,则按法定办。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屋内设施的维修责任、维修费用承担是否有约定?如约定出租期间,房屋内的设施损坏由哪一方来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等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办,约定对双方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按法定办。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租赁合同》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承担维修费用。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充分尊重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愿,先约定,后法定;法定是从“便利经济原则”“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出发,因为出租人相对于承租人而言,对租赁房屋周围的环境、人员更为熟悉,维修起来更为方便,费用更为经济。
其次要看租赁期间出租屋内设施、物品的损坏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由承租人不正当使用(如碰撞、敲打等机械原因造成的)或过错,造成设施、物品损坏,应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承担维修费用。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如果是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合理正常使用设施、物品,是因设施、物品自然老化、正常合理耗损等原因造成损坏的,则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第三,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合理正常使用设施、物品所造成设施、物品损坏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如果没有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承租人的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其实,在房屋租赁的现实生活中,新购置的设施、物品在正常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一般很少出现损坏的现象;使用时间长、老旧功能退化的设施、物品老是经常出现问题。面对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和谐协商,谁方便解决谁来办,出租人在维修费用上要大度,因为毕竟你比承租人的经济条件要好的多,不要太斤斤计较。
总之,出租期间设施、物品损坏,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因承租人过错原因造成损坏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设施、物品的维修责任和费用。
一、拖欠房租可以用货物抵扣吗?
1、拖欠房租不一定可以用货物抵扣,具体是否可以抵扣,与出租人、承租人的约定有关。约定的内容一般在租赁合同之中,或者是双方拟定的书写补充协议之中。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逾期仍然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对于承租人遗留于租赁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出租人可以委托当地社区或公安见证,打开房门后,对承租人的个人物品予以依法清点,并将其物品打包,可以将相关物品贴上社区或警方的封条,随后妥善保管,待与承租人取得联系后,要求其将相关物品取走。
至于承租人拖欠部分的租金,出租人可以交涉解决,交涉未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
二、承租人不按时交租金怎么办?
承租人不按时交租金可能需要支付支付违约金。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的出租人如果遇到租客不按照约定支付房租的情形,不得以对方不支付房租为由,就私自占有承租人的财物。但如果承租人自己提出利用财物来抵扣房租的情形,出租房屋的一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自己选择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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