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农民工工伤纠纷:法律的困惑
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样,就出现了“包工头”是不是个体经济组织、是不是用工者的争议,从而产生了雇佣和劳务关系的争议。
法律救济,过程有多长
农民工是个社会话题,伤残农民工更是个不得不说的话题。他们在四肢健全时就是弱势群体,当他们伤了残了,法律摆在他们面前的,是一份需要有勇气才能享用的菜单,他们面临的将是坎坷的寻求救济过程。在程序上,一个农民工受伤了,他应该从申请工伤认定开始,治疗结束后,凭医疗终结报告,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向用工单位主张待遇。主张协商不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不服仲裁,到法院诉讼,一审后还有二审,最后要执行。这过程要多长?厦门市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部长陈永东说:“最快也要两年,如遇到对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省劳动厅半年才召集一次专家复审,这过程就要更长。”专门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周立太律师算得更加精确:“要1074天,也就是差不多3年时间,才能得到结果。”这只是程序性的规定,还有更难办的是复杂的材料要求。劳动部门只接受有劳动关系的工伤认定。在很多情况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拿着工厂发给他们的“工号”、“胸牌”、“打卡纸”、“工作服”及“工资条”等,来证明他们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些还是幸运的,有些伤残者,糊里糊涂地上班,什么证明也拿不出来,还没索赔,就面临不战自败的结局。这个过程,令伤残农民工们的生存现状愈加艰难。
同样的伤情,不同的赔偿
伤残案件最重要的是赔偿标准,目前关于劳动的立法比较分散,更多的是各级劳动部门的文件,因此打这种官司还得先“入乡问俗”。在厦门,存在同一地区适用不同的地方法规。在厦门本岛,适用厦门市人大制定的《厦门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根据全国人大授权通知及全国人大办公厅复函精神,厦门市人大所制定的法规在厦门岛外实施时,如果与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相冲突,应适用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于是,岛内和岛外的同样伤情的“难兄难弟”,获得的赔偿也就可能不同。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一庭法官柯雅玲说:“有时候,在同一份法律文书中,要引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府性文件和劳动部行政规章,这些依据因立法的不统一及不完善,效力层次较为混乱,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相对随意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判决的严谨性。”法官还得经常面临“法律还不完善”的困惑。如有些伤残农民工的合理索赔主张(如一次性支付假肢更换费)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获支持。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样,就经常出现“包工头”是不是个体经济组织、是不是用工者的争议,从而产生雇佣和劳务关系的争议。劳动部门也经常拒绝认定工伤,拒绝仲裁。最后,伤残农民工的伤“谁来负责、怎么办”等麻烦事,很多本来应由劳动部门完成的前置工作就转到了法院,各种矛盾也集中到法院。更糟糕的是,有的农民工工伤后,因缺乏法律意识,没有保存必要的证据,到打官司时,往往因时过境迁难以寻找证人、证据,致使案情难查清。
法院判了,却难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有一起农民工工伤的执行案件很有代表性。唐晓辉是个外地人,在厦门没有固定居所,是从事装修的个体小老板,刘通田是他的手下工人。一次,刘通田在安装霓虹灯时,过于用力,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腰椎摔伤了,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一阵纷乱之后,刘通田被抬到了医院。作为老板,唐晓辉立即掏出了医疗费5000元,可是,5000元并不够,医院通知刘通田继续交款。这时,唐晓辉不乐意了,他说自己也没钱,接这个项目还没有1000元的赚头。为了能为刘通田讨到后续的治疗费,刘通田的哥哥替他将唐晓辉告上了法庭。在法庭,刘通田委托哥哥申请先予执行5000元治疗费,经合议庭裁定唐晓辉应先支付5000元给刘通田。唐拒绝。于是,先予执行的裁定移送到了执行庭,执行庭接了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后遇到了难题——被执行人唐晓辉避而不见。最后,法院执行庭托人给他打电话,说有个工程想请他做,经过一来二去的电话联系,他们终于把唐晓辉约到了。就这样,把唐晓辉“请”到法院来,又把他“请”到拘留所。至此,唐晓辉的女朋友才交执行款。这是成功执行的个案。在更多时候,农民工大多临时受雇于个体户或包工头,这些小老板也是哪里有活往哪里去,相互间情况都不太了解。发生工伤后,有的老板只是给付少许费用将其打发回家。一旦受伤雇工将这些钱用完,再找老板讨要治伤费用则难上加难,告到法院,等到法院判决后,也很难说得清雇主在什么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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