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路政许可条件第七点,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设置平面交叉道口,交叉道口的岔数、交叉角、间距、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和《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的规定。3)公路与公路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同一平面交叉,岔数不应多于4条;岔数多于4条时,应采用环形交叉,环形交叉的岔数不宜多于5条。
(2)平面交叉的交叉角宜为直角。斜交时,其锐*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平面交叉最小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公路等级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公路功能干线公路集散公路干线公路集散公路一般值最小值间距m20001000500500300
(4)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视距要求:每条岔路上都应提供与行驶速度相适应的引导视距,引导视距在数值上等于停车视距。引导视距及相应的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见下表:设计速度(km/h)1008060403020引道视距(m)16011075403020引道凸形竖曲线最小半径m)1070051002400700400200
(5)公路与公路平面交叉,应保证通视三角区的视距。两相交公路间,由各自停车视距所组成的三角区内不得存在任何有碍通视的物体。条件受限制不能保证由停车视距所构成的通视三角区时,则应保证主要公路的安全交叉停车视距和次要公路至主要公路边车道中心线5-7m所组成的通视三角区。设计速度(km/h)1008060403020停车视距(m)16011075303020安全交叉停车视距(m)25054)公路与乡村道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平面交叉以垂直相交为宜。当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2)交叉处公路两侧的乡村道路直线长度应各不小于20m。(3)交叉处公路两侧应分别设置不小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不应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6%。(4)平面交叉处应使驾驶者在距交叉20m处,能看到两侧二、三级公路相应停车视距并不小于50m范围内的汽车。视线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5)经常有履带耕作机械通行时,交叉范围内的公路路面、路肩应进行加固,且公路路基边缘外侧的乡村道路应各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固段。5)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国道、省道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6)公路与沿线出入道路平面交叉,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交叉道口的交叉角因为直角或接近直角,交叉道口应设置公路的直线路段上,不准在设置超高的弯道上修建交叉道口。(2)沿线单位出入道路在公路边缘应有不少于10m的水平段,紧接水平段的纵坡一般不大于3%。(3)交叉道口应有良好的视距,在距交叉道口不小于20m范围内,与交叉公路的停车视距长度所构成的三角形范围时,应保证视距。(4)一般在桥头引导150m范围内,不准设置交叉道口,以保证桥头附近的行车安全。7)在路线交叉处,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有关的公路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道口标志、示警桩和标线。8)道口施工设计方案已通过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并且要求施工、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9)增设的平面交叉道口与国道、省道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铺设不少于50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10)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和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11)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2)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13)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14)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原件需盖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②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①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②没有营业执照的,可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
①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的,需要提交;②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
①需盖申请单位公章;②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①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应当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相应的公路安全评价或者公路工程设计、咨询专业资质;②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①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②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①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②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各县(市)公路分局路政许可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鉴定,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五)获取办理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颁发《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路政管理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申请人需到公路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签发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通知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路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徐闻县国道207线k3656+750米左侧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公路管理局徐闻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条?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一点?一、免征项目和时间
(一)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已明确免征省级收入的23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附件),自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自1日起,其他市免征其市县级收入。
(二)对省定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粤财综[2014]89号文规定免征其中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劳动合同文本费、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等5项省定项目省级收入的基础上,从1日起,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市一并免征其市县级收入,同时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船舶排截过闸费和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等其余6项省定项目,同步免征其省级及市县级收入;从1日起,其他市县也按上述规定实施,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已经下发执行。根据在执行中反映公路路产赔偿的项目及标准未能包括齐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增补本文附表所列项目的赔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赔偿标准和办法仍按粤交路[1998]38号文执行。
附:增补公路路产赔偿项目、标准表
全文?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
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序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的,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八、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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